天津津南区产业园区
天津津南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津南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117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8〕2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成 文 日 期 :2018年09月27日发 文 日 期 :2018年09月27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9月27日(此件不公开)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8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第三条区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组织编制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开展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各级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四条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本区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级政务部门应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级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既不予共享信息资源又无法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单位将追究责任。(二)分工采集,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统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各级政务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采集相关政务信息。(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各类业务信息系统要基于统一的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区网信办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级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六条各级政务部门有权利依据履行职能需要,共享其他各级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各级政务部门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据职能和有关标准采集、更新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和提供共享信息。(二)依据履行职能需要主动提出共享需求,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流程优化和业务协同。(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协调和实施。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各级政务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要求和信息共享原则,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并报区网信办。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资源目录,并报区网信办。区网信办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等有关规定,明确各级政务部门信息采集权责,统筹确认和调整资源目录,形成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第八条各级政务部门应确保资源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第九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在共享平台开通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按照国家、市及本区相关标准和要求,及时逐条登记、审核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资源目录。第十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及时更新资源目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维护和整合。对未按要求建立和维护资源目录的单位将追究责任。第十一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指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的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部门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资源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规划信息化项目,开展信息协同应用。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目录组织信息采集工作。凡是资源目录已确定采集责任单位、能够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第十四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完整、准确、及时地采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采集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比对,发现数据不一致时应按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必要时由区网信办协调。第十五条各级政务部门原则上应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字化改造。第十六条区网信办协调组织区相关部门配合市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通过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务部门提供服务。各级政务部门应从基础数据库共享基础信息,避免重复采集。第十七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维护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同步共享信息。 第四章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共享平台技术要求,部署本部门的前置交换系统,确保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系统的有效联通和所发布政务信息资源的同步更新。第十九条信息共享服务模式包括数据查询模式、直接交换模式、定制处理模式。第二十条各级政务部门应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审核共享申请。信息管理员情况应向区网信办备案。审核共享申请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应用业务、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截止时间等要素,确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选取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选择信息共享服务模式,说明信息使用目的和共享时限,并向本单位的信息管理员提交共享申请。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的信息管理员审核通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共享申请后,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服务系统在线向区网信办、提供单位提交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第二十三条提供单位对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和区网信办反馈意见。如提供单位和使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区网信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第二十四条区网信办应在收到提供单位对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无异议的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权访问配置。若共享信息尚未发布,提供单位应在收到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通过前置交换系统完成共享信息发布。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利用基础数据库或其他部门相关数据库,比对本部门业务数据库。对不一致数据或错误数据,要追溯至业务经办单位和经办人,进行核查或纠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比对方反馈信息,确保业务数据准确。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务部门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以联机方式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实现精细化服务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联合监管的能力。第二十七条共享信息原则上只能用于政务信息共享实施申请书约定的用途,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提供单位有权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有协助的义务。 第五章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如果发生信息泄露、滥用或引发组织、个人争议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提供单位不对所发布信息在其他各级政务部门使用安全问题负责。第二十九条区网信办统一建立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政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共享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信息管理员负责共享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出现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区网信办和相关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第三十条政务信息网络和共享平台安全应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区网信办应建立健全共享平台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共享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使用共享信息的各级政务部门工作人员统一使用数字证书验证身份。使用共享信息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要在津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和识别。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务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的行为:(一)未经授权,对共享平台的应用程序和共享数据库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二)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以及相联的网络系统窃取或者破坏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四)其他违反信息安全规定和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各级政务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务部门如违反本办法,其他部门有权向区网信办投诉。区网信办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于30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投诉部门。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归口管理机制。对于申请财政投资的新建和更新改造的区级电子政务业务系统,由区网信办统一评估审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运维经费。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网信办会同有关单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和更新维护相关资源目录的。(二)未部署前置交换系统和未及时发布、更新共享信息的。(三)不使用其他部门共享信息、随意扩大信息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信息、增加社会成本和公众负担的。(四)对已经发现不一致的数据和错误数据,不进行核对和纠错,造成社会公众不便或业务失误的。(五)对共享获得的信息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的。(六)未与提供单位签订共享信息许可协议,擅自将共享获得的信息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信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七)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八)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务部门不得另行开发部署跨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和交换系统,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建设的除外。第三十九条提供单位应对共享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信息共享或借此获取额外收益。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二)政务数据库包括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是指提供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信息服务的数据库,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是指根据某一特定领域需要组织建设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业务数据库是指支撑部门业务信息系统运行的数据库。(三)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指以列表、图形等方式,用于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和结构的数据组织体系,包括政务用户目录、政务信息目录、业务信息系统目录、政务数据库目录、证照目录等。(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指联接各类政务数据库和业务信息系统的枢纽软件平台,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标准化、系统化共享和应用。共享平台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包括目录管理系统和目录服务系统。目录管理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登记、更新、审核及发布服务;目录服务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展现,以及查询、发现、定位和浏览服务。政务信息资源交换系统包含交换实现系统和交换服务系统。交换实现系统由部署在各级政务部门并与业务数据库对接的前置交换系统和部署在空间中心的中心交换系统组成,提供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的支撑服务;交换服务系统提供共享申请、审核、通知、监管等功能。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津南区政务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云的作用,促进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打通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推动政府大数据开发与利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数据支撑,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政务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8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政务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务云,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为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等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网络带宽资源等云服务,并依托云灾备提供容灾备份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政务云支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应用,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进行安全管理。电子政务外网区为各单位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各单位业务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共享等业务;互联网区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在线办事、咨询反馈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区和互联网区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第三条 政务云由区网信办统筹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包括政务云服务商和政务云安全监管服务商,负责向政务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快捷、高质量的各项专业技术服务。政务云管理由区网信办负责,并可指定具体负责政务云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政务云日常管理部门)。区网信办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政务云服务商和政务云安全监管服务商,并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服务质量等因素,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进行动态调整。第四条 政务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指导、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管理。原则上各单位不再新建部门云,已建部门云应逐步迁移或纳入政务云统筹管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不能利用政务云必须自行建设的除外。第五条 按照“应上尽上”的要求,新建业务信息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现有业务信息系统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如业务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云,需经区网信办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原则上各行政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和数据中心;除公安、安全等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业务信息系统,法律法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业务信息系统外,各单位应当利用政务云开展应用,不再进行硬件设施和支撑软件的建设投入,一律停止新建、升级改造数据中心(机房)设备及涉及新购服务器、存储器等硬件设备的信息化项目,不得采购服务器、存储器、灾备、机房大型制冷设备等硬件设备和基础软件。凡政务云已具备服务能力的相关软、硬件,原则上不再新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网信办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云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应急响应等制度,定期检查、评估、通报云平台应用情况,保障政务云和各使用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二)负责政务云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以及政务云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等的制定、宣传和培训。(三)负责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对政务云服务商及运维人员、政务云运行等加强安全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员。(四)负责各单位使用政务云过程中的资源协调,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报;可以根据业务信息系统实际需求变化和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业务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实时需要动态弹性调整所需云资源。(五)负责定期开展业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风险等级较高的,暂停系统运行直至整改完成;风险等级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强制处理措施。(六)负责政务云与市云平台的互联互通。第七条 政务云日常管理部门开展以下工作:(一)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二)对各单位使用政务云进行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三)承担政务云使用情况统计、绩效评价、统计监测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四)制定本区政务云与市政务云互联互通的方案。(五)每月向区网信办书面报告以上情况。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区网信办的统一协调下负责以下工作:(一)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入云的规划、建设、迁移部署和经费申请。(二)本单位入云业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层和应用软件层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保障。(三)实施对政务云服务商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作。第九条 政务云服务商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维和安全保障;建立政务云监控管理系统,实现高效、可视化运维管理和自动化报警。当政务云发生网络或资源等故障,影响使用单位业务应用时,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解决相关问题。 (二)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网络带宽资源等相关云服务,以及云资源使用情况、操作情况等日志记录和审计服务,定期向使用单位提供监测报表、报告;提供系统级全盘数据备份服务,负责系统支撑软件的补丁管理,监控政务云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故障和异常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障政务云平台安全可靠运行。每月不少于1次向区网信办和使用单位提供政务云运行维护报告、资源使用情况、优化建议或动态调整意见。(三)配合使用单位完成业务信息系统向云迁移或部署;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平台应急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四)明确运维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根据业务信息系统安全需求及时完善信息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业务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政务云服务商派驻或更换运维人员,需经区网信办审查批准后方可上岗,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五)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对于运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各类设备,禁止政务云服务商再安装用于其他用途或第三方的应用系统,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六)采购多家政务云服务商时,政务云服务商平台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各政务云服务商除分别独立为使用单位提供全业务云服务外,还需无条件相互配合并形成一定互备机制,确保其中一家政务云服务商平台出现异常情况时,可在最短时间内对使用单位的应用系统进行响应、处置和恢复。第十条 政务云安全监管服务商负责以下工作:(一)实时监测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和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统计分析监测结果,定期向区网信办报送统计报告。(二)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安全检查和政务云网络边界的安全监测,定期向区网信办提供相关报告。(三)配合政务云日常管理部门制定政务云平台总体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政务云上部署或迁移业务信息系统,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务云使用计划按照流程报区网信办审核,区网信办审核通过后出具入云批复,并汇总各单位需求后统一采购政务云服务。(一)使用单位以区网信办审核通过的入云批复作为入云依据,由区网信办指派政务云日常管理部门协调协助入云。区网信办与政府采购确定的政务云服务商签订政务云服务采购合同并公布结果。(二)使用单位在政务云部署业务信息系统前,应对业务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安全进行符合性测试。政务云服务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为使用单位开通测试资源,进行入云业务信息系统的测试和部署。(三)使用单位针对测试结果进行调整,通过后正式部署上线。第十二条 已部署在政务云上的业务信息系统的资源变更或退出,按以下流程实施:(一)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政务云服务意向表,报区网信办审核。(二)区网信办指派政务云日常管理部门协调政务云服务商按照使用单位需求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源变更或下线系统。第十三条 政务云服务商每月对使用单位填写的政务云服务意向表进行汇总,向区网信办报备。第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建立备份和灾备体系,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重要性选择相应服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政务云责任边界划分:(一)政务云设施层管理由区网信办指定具体负责单位承担。(二)政务云服务商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通过信息安全测评机构的测评和政务云安全审查。(三)政务云平台基础环境和信息系统相关责任,根据不同服务类型分别由政务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入云业务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管理,按需提出本单位对政务云平台资源的详细需求,对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业务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制度。(二)对业务信息系统日常运行进行维护管理,如应用开发、故障处理、配置变更、安全策略优化、运行监控等。(三)做好业务信息系统常规安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工作,如操作系统防病毒管理、渗透测试、漏洞扫描、源代码审计、安全巡检、应急响应等。第十七条 当使用单位出现严重影响政务云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的事件时,政务云服务商应报请区网信办同意后中断该单位的云服务并同步通知该单位,事件处理完毕后恢复服务。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政策法规要求,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业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或系统变更导致安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开展信息安全测评工作。 第五章 运行管理及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或计划内维护作业造成的政务云服务中断外,政务云实行不间断运行。维护作业进行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使用单位。维护作业一般不应对系统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第二十条 政务云环境提供单位应保持连续电力供应,如电力供应中断,应提供至少2小时的电源保障。第二十一条 如计划内维护作业需中断对某一业务信息系统的政务云服务,政务云服务商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区网信办提交云服务临时中断申请表,并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中断云服务,政务云服务商可随时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平台的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参照国家和本市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区网信办统筹协调处置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事件;政务云日常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政务云平台总体应急预案,适时做好预案修订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应在政务云平台总体应急预案框架下,制定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的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做好预案修订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处置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事件。第二十五条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期间,入云业务信息系统的运行保障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网信办统一编制政务云服务采购预算,按照现行部门预算资金渠道进行申报。使用单位申请非虚拟化资源服务、物理设备租用服务所涉及的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自有设备费用,按照现行预算管理规定,经区网信办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区网信办对集中采购结果以外的其他政务云相关服务进行论证审核,相关费用按程序申报,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并依据政府采购结果进行结算。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承担以下相关费用:(一)业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平台迁移的相关费用。(二)业务信息系统日常运维、安全服务和应急保障费用。(三)与使用政务云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区网信办每年对各使用单位的政务云资源使用效率和入云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第二十九条建立运行维护考核机制。使用单位依据政务云服务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对政务云服务商进行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区网信办对政务云服务商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区网信办负责对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从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如不符合服务质量规范要求,区网信办督促政务云服务提供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其服务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涉及工作的配套文件及实施细则由区网信办制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网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天津津南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2024-09-10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2024-07-15
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的通知
2024-05-30
天津市津南区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24-05-20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通知
2024-04-09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八里台镇澜海庄园小区(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天...
2023-12-20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辛庄镇鑫濠广场(天津市尊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火...
2023-12-04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辛庄镇鑫濠广场(天津市尊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重...
2023-09-06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