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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20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5〕32号主 题 :综合政务;财政审计;城乡建设成 文 日 期 :2015年12月04日发 文 日 期 :2015年12月04日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12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2008〕9号)等文件规定和《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津南区2015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5〕16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是指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坑塘等进行开垦整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条区财政参照实际中标金额和我区现在异地购买占补平衡指标价格,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公顷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据实拨款,超支不补。第三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条项目预算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三)竣工验收费,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审计费用。第五条项目单位初次申报的材料包括:(一)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批复文件。(二)项目预算及预算明细。(三)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出具的土地权属情况证明及有关部门、专家审查和论证意见。第六条区财政依据项目单位申报情况,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第七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建立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制度。项目施工结束后,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施工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第九条项目单位申请财政拨款需提交的资料。(一)项目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拨款报告。(二)招投标有关资料。(三)工程有关合同及有效工程结算资料。(四)工程终验合格批示。(五)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决算明细表。(六)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目的审计报告。第十条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与施工方进行结算。第十一条指标管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政府统筹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占补平衡台账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按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核算及市场价格综合考虑,确定收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按所整理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收取。第十三条资金收取方式。在办理土地征转手续时,由区开垦征地事务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收,并将收取的项目资金及时上缴区财政。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已使用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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