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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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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5年1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津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13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分为一般事项、较大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授权区司法局直接组织办理,较大事项报分管副区长批准,重大事项报区长批准。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矛盾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第四条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主管(作出)、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具体承办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事务的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区人民政府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被诉作为被告的案件,由区司法局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人民政府非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被诉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诉事务的主管单位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应诉职责:(一)认真准备答辩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二)指派至少1名熟悉被诉事务且具备行政应诉经验的工作人员(可同时委托1名律师,但不能仅委托律师而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法院庭审活动;(三)对人民法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协调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四)对诉讼过程中直接收到的法院文书,及时报区政府。答辩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答辩状代拟稿;(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事项、代理权限等内容。第六条被委托作为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及时向本单位及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诉讼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后,直接转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直接转送具体承办单位,由具体承办单位按规定负责承办具体应诉事宜。具体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报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做好有关应诉工作的协调及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上加盖区人民政府公章等工作。第八条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并抄送区司法局。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第十一条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十二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具体负责相关事宜。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回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反馈。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立卷归档。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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