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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144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9〕18号主 题 :综合政务;财政审计政府采购成 文 日 期 :2019年05月27日发 文 日 期 :2019年05月27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5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津南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试点工作在我区有效实施,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津南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公安津南分局、医保津南分中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津南区试点工作,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安排布置重点任务,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使用试点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二、部门职责(一)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试点牵头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判试点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应对措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策宣传,监测试点进展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判和处置,做好打击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二)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区公立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推动实施公立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三)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选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倒药、销售假药、垄断价格等非法行为。(四)区网信办。配合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工作,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五)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协同查处涉嫌欺诈骗保案件,办理医保领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加强医保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六)医保津南分中心。负责做好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落实支付标准政策,并将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试点工作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及时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影响患者用药需求的,要对医疗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考核和评价不合格等措施。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药品且完成用量的,中选药品费用的医保总额管理指标单独核算,因此而减少的医保基金支出部分,全部留给医疗机构。四、做好监测考核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区医疗保障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按月监测区公立医院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情况,建立中选药品使用台账,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临床效果进行监测分析,医保分中心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专项约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五、严格风险评估试点工作是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各职能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认真研判试点工作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措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应对准备,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六、加强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加强对试点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政策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各公立医院要设置专门的用药咨询窗口或诊室,安排临床药学或临床专家开展用药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接诊医生要注意做好患者个体需求的合理引导;落实政策解答首问负责制,要从质量、疗效、费用等方面综合解释引导,同时注意尊重患者的选择权。不能出现“规定只能用仿制药”、“其他的药不让用了”等类似不负责任的政策解释。各有关部门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市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进行落实。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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