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2日 政策文号:津南政办发〔2017〕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043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7〕5号主 题 :综合政务;城乡建设成 文 日 期 :2017年02月22日发 文 日 期 :2017年02月22日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年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津南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供后监管,杜绝闲置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供后监管)活动。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后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和标准进行监管。第三条供后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我市相关政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下统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为监管依据,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供后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建设、行政审批、土地整理、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长青办事处(以下统称“各街镇和园区”)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做好督促开、竣工等相关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要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第五条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土地整理中心、各街镇和园区在土地供应前严格把关,保证供应宗地达到以下标准:(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1.项目配套具备施工条件;2.宗地范围内无房屋、厂房、变压器、泵站、高压线塔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各类管线;无堆土、堆料、坑塘等,现场标高基本一致;3.属地管护责任到位,保持界址清晰,交地前有良好的管护。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宗地原则上不得实施出让、划拨。若暂时满足不了相关条件,由土地整理部门或宗地所在街镇和园区出具完成时限承诺。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出让、划拨。第六条区国土资源分局在签订出让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时要做好条款解释工作,明确告知出让金缴纳时间、开竣工时间和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实施土地交付时,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土地整理中心、各街镇和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四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现场核验。各方无异议后,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交付土地确认书》。第七条供应宗地的界外地,由各街镇和园区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范围进行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于界外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决定书复印件分发至有关街镇和园区。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限,确保按期达到开、竣工标准。(一)开工标准。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工时限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现场实施了深挖基坑或桩基、地基施工。(二)竣工标准。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竣工时限内取得全部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完成行政许可审批等手续,为按期开、竣工创造条件。第九条区国土资源分局要建立监管台账、监管档案,及时做好项目现场巡查工作。第十条区国土资源分局分别在约定或规定的开、竣工时限前90日、30日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开工告知书》、《限期竣工告知书》,并送达宗地所在街镇和园区。第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每季度末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告项目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区国土资源分局每季度根据监管台账,对监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季度通报。各街镇和园区要积极配合,提供监管所需资料。第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未能按期开、竣工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向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供下列资料:(一)在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届满前30日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应注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基本情况,申请开工、竣工延期原因,影响建设的时限;(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对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度作出说明,提供已经取得规划、施工等批准文件,并附新的施工计划;(三)相关街镇和园区出具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的延期原因、影响建设的时限予以确认;(四)相关部门出具无法按期开工或竣工的证明资料,说明影响建设的时限及消除影响承诺时间;(五)宗地现场照片;(六)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延期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延期情形、申请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楚的,区国土资源分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在补正通知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补正齐全,逾期未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第十四条区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备案。对于涉及情况复杂、违约金数额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等重点、难点项目,由宗地所在街镇和园区报区国土资源分局研究提出意见后,再报请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准予延期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五条延长开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相应的竣工时间顺延。延长竣工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最长时限。2016年1月1日之前签订出让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曾办理开、竣工延期手续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手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未办理过开、竣工延期手续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可办理一次延期手续。2016年1月1日之后(含)签订出让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确需要办理开、竣工延期的,原则上可办理一次开、竣工延期。办理延期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符合开、竣工标准的,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相关街镇和园区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现场核查。经认定符合开工、竣工标准的,及时更新监管系统。相关街镇和园区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积极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现场查验工作。第十七条对未按期开工或未按期竣工的项目,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发《延期开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延期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并送达宗地所在街镇和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经多次通知后未缴纳违约金,以《律师函》方式催促其履行责任。逾期仍未履行责任的,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约责任。相关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工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附件:

天津津南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天津津南区产业园区

天津津南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天津津南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