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扶持楼宇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1日 政策文号:津南政办发〔2019〕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扶持楼宇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津南区扶持楼宇经济发展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扶持楼宇经济发展办法 为抢抓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重大历史机遇,走出津南绿色高质量发展之路,大力扶持我区民营经济,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和竞争力,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楼宇给予所在经济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资金扶持。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指“楼宇”应经过区商务局备案并纳入《津南区楼宇载体名录库》,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2.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群。(二)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原已经过审批备案的楼宇,2018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需经重新认定后纳入《津南区楼宇载体名录库》。(三)本办法所指“楼宇企业”应在上述“楼宇”内注册的企业。二、扶持对象及标准(一)鼓励楼宇注册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楼宇注册且未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的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区财政与楼宇企业所在经济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年纳税区留成部分3:7的比例进行税收分成,对重点规模纳税楼宇注册企业可适当放宽税收分成比例。(二)鼓励创建亿元楼宇。对剔除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的楼宇注册企业的税收后,年创税超亿元的楼宇,给予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1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在地经营占比或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含60%)的楼宇,额外给予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100万元的奖励。(三)鼓励楼宇引进现代服务业。对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引进总部经济、高端商务、会展公司、广告传媒、现代物流、文旅文创、科技服务、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会计事务所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且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四)支持楼宇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对自2018年1月1日起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且服务达2年的楼宇,给予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支持楼宇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对为入驻企业新建员工餐厅、服务场所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楼宇,按工程投资的30%,给予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六)支持楼宇改造更新。对运营5年以上的楼宇,实施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改造更新的(不包含内部装修),按工程投资的20%,给予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资金补贴。三、载体认定对目前已符合条件的楼宇一次性纳入《津南区楼宇载体名录库》;对以后新增楼宇由其所在经济主管部门填报《津南区楼宇载体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区商务局备案。四、审批程序(一)分成资金拨付。1.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于年初填报上年度《楼宇注册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报区财政局。2.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审,认定楼宇注册企业入驻资格和纳税情况。3.区财政局将分成资金统一拨付给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二)亿元楼奖励。1.申报亿元楼的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于年初填报上年度《亿元楼宇情况统计表》,报区财政局。2.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审,认定楼宇有关情况。3.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三)引进重点行业奖励。1.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于年初填报上年度《楼宇注册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区财政局。2.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有关情况。3.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四)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奖励。1.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合同和物业公司资质证明,报区财政局。2.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有关情况。3.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给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五)楼宇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和改造更新资金补贴。1.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合同及投资凭证,报区财政局。2.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联合审核,认定有关情况。3.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五、监督管理(一)区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区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核算、拨付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核验楼宇注册企业纳税情况。区财政每年从上年楼宇企业产生税收区分成30%部分中拿出1000万元用于各楼宇补贴及奖励,当年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楼宇,则预算资金予以核销。(二)补贴和奖励资金全部用于发展壮大本地楼宇经济,各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内楼宇政策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骗取补贴和奖励资金。对虚报冒领、挪用补贴、奖励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予以收缴发放的补贴、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附则(一)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市、区政策调整,则做相应调整。 附件:1.楼宇注册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2.亿元楼宇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楼宇注册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年度)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主要领导签字:序号企业名称上年度纳税额(万元)备注合计 备注: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于年初填报并报送至区财政局。附件2 亿元楼宇情况统计表(××年度)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主要领导签字:序号楼宇载体名称上年度纳税额(万元)在地经营占比(%)主导产业占比(%)备注 备注:1.楼宇所在经济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管委会)于年初填报并报送至区财政局;2.上年度纳税额:应为剔除占用本区土地资源的楼宇注册企业的税收后的楼宇纳税总额;3.在地经营占比及主导产业占比:需提交相关企业明细进行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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