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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索引号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132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 文 字 号 :津南政办发〔2019〕5号主 题 :综合政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发展规划成 文 日 期 :2019年02月03日发 文 日 期 :2019年02月03日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结合我区耕地占补平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津南的实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扎实做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工作,完善和落实占补平衡管理新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保障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落实责任,补足补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明确范围,确定规模。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区内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和国家统筹为辅,明确统筹实施办法及要求,合理控制统筹实施规模。——规范统筹,节约用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资金资源互补优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三)总体目标。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新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实现全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二、重点任务(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后期监管,各镇人民政府是确保镇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确保镇域内补充耕地地块现状为耕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二)切实转变用地观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在项目选址论证过程中,区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利用荒地、劣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三)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后备资源管理台账,摸清后备资源的面积、类型、权属和分布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在保护生态环境且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后备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全面实施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先垦后用、以垦定用”制度,将增减挂钩项目超出项目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用于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四)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农业部门要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整合各方面资源,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五)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及指标管理。1.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各镇人民政府、土地整理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要并结合项目报批进度,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原则每年申请一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与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预算工作,并共同将申请国家统筹方案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国家统筹规模以及所需资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与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将国家统筹工作落实到位。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纳入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的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在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年终结算时上解市级财政。2.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民生项目及工业类项目补充耕地可使用国家统筹指标或我区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申请降低标准的,以国家确定价格为准。——市级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先行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节余指标价格据实执行。如遇该类指标无法满足占补平衡需求的,依次使用国家统筹指标和我区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区级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依次使用我区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和国家统筹指标,指标使用价格按照国家统筹价格据实执行。建设单位占用耕地不能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本年度末提前计划,向区政府提出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申请,由区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0号)要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耕地开垦资金,及时缴纳到区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区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购买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3.落实市域补充统筹调节机制。区政府在合理安排使用国家统筹指标的情况下,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日常占补平衡指标台账管理,定期向区政府汇报指标使用情况,年度指标有节余的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日常的资金管理,定期向区政府报送资金收取及使用情况。补充耕地指标如有不足或结余,可由区政府申请在市域内调剂,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指标调出区政府与调入区政府自行签订调剂协议,调剂价格与国家统筹价格一致,区财政部门根据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全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多策并举提升占补平衡能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二)强化监管和考核,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明晰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同时,补充耕地易地统筹已纳入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易地统筹信息管理,将易地统筹规模申请与批准、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缴纳等情况纳入信息管理。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5〕32号)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资金收取标准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9年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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