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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南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申请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工作,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80岁以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11〕72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津民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民政部门申请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申请人,需要核定家庭人均收入相关事宜。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第四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理财产品增值、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出让无形资产及特许权、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所获得的收入等。(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村集体福利金等。第五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义务兵津贴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津贴、部队就业补贴等。(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发放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科技成果奖、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助,残疾人各类补贴等。第六条 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服刑、保外就医的人员(刑释解教和缓刑人员除外);(三)家庭成员中出现失踪或长期失联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后不计入家庭成员;(四)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工资性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一)对具备劳动能力且信息核对平台无法获取收入信息的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标准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收入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二)对男55周岁(不含)、女45周岁(不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标准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实际收入高于收入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三)对男55周岁(含)、女45周岁(含)以上,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标准按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收入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年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其收入核定标准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实际收入高于收入核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五)全日制在校学生大学本科以下(含)不计算本人收入。(六)除上述人员外,一律据实核定本人工资性收入。第九条 经营净(纯)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据实核定。第十条 转移性收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核定:(一)各类人员的养老金据实核定;“十三五”期间,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扣除基础养老金后计入本人收入。(二)老年人赡养费根据子女收入和财产核定。子女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子女家庭的唯一住房。子女家庭拥有机动车的价值一般按照重置折旧法确定,对重置折旧法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1.子女家庭有二套房(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米的除外)或财产价值超过20万元,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不再对老年人进行经济状况核定。2.子女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低收入家庭物价补贴待遇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3.除上述人员外,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天津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超出部分,二个(含)以内子女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含)以上子女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第十一条 收入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的收入核定。第十二条 对申请或已享受救助的家庭,自申请或享受之日起,在任何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15日(建议此件公开)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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