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金融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6日
政策文号:津丽金融规〔202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津丽金融规〔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精神,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支持区内企业,区金融工作局制定了《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金融工作局 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2020年11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东丽区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依据《天津市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方案(2019-2022年)》,设立东丽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科学高效、规范运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应为在东丽区注册登记。通过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等或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良好,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核心知识产权,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许可等登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上述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支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东丽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资金分配方案,由中央财政资金出资设立,资金池按照“政府引导、机构合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 成立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如下:(一)确定资金池合作机构;(二)决策资金池风险补偿和核销;(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资金池使用情况;(四)其它重大事项决策。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相关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与合作机构、托管银行共同做好资金池管理工作。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资金池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遴选资金池合作机构;(二)负责与各合作机构定期信息沟通;(三)对合作机构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四)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协调资金池运作事宜。 第三章 合作机构要求第九条 参加遴选的资金池合作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合作银行(一)合作银行为全国性银行的市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经营良好,风控能力好,有中小微企业融资专营团队,并具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政策及业务基础;(二)中小微企业质押贷款余额近两年保持一定的增长,且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0%,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优惠的授信条件及相关政策;(三)在具有贷款风险补偿金业务经验的合作银行里择优选择资金池托管银行,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一)经营满五年以上,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及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年度内名下专业资产评估师人数不低于15人,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二)具备知识产权评估相关工具、专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价能力及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处置能力;(三)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服务创新案例及操作经验,具备较强的风控能力,能够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风险监控;(四)评估机构费率不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1.5%。三、保险机构(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及理赔能力,总公司及市属分公司具备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在银保监机构备案;(二)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体系,以及高效的业务流程和专营团队;(三)保险机构费率不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2%。四、担保机构(一)具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风控能力强;(二)具有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有专业团队开展业务;(三)担保机构费率不超过知识产权融资额的2%;(四)近三年平均代偿率不超过5%。五、融资租赁、信托、保理等(一)鼓励其他具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及服务能力的持牌金融机构为东丽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支持;(二)具有开展融资业务的资质,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风控能力强;(三)设有专营部门/团队开展业务,且费率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业务的平均水平。第十条 合作机构遴选由社会机构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评审后确定并公示。 第四章 资金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 资金池规模为人民币2000万元,放大到人民币2亿元融资规模。第十二条 资金池由区金融局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在托管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资金池的使用需通过资金池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 资金池托管银行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承诺资金池的资金收益。第十四条 资金池用于东丽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补偿,采取风险分担机制。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风险后,单笔融资业务风险敞口本金余额的20%由风险补偿金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剩余风险敞口本金余额部分分别由评估机构承担10%、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承担70%。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违约风险后,单笔融资业务风险敞口本金余额的20%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资金提供方或其他担保方承担融资业务风险敞口本金余额的80%。第十五条 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余额达到2亿元,或不良率达到3%时,暂停放款,进行业务调整后再启动。第十六条 若企业发生贷款违约,经催缴后依然不能按期还款,可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约定进行代偿,银行、担保、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风险分担比例代偿。商业银行、担保、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自行进行风险处置,也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质物处置,并允许处置方留取不超过处置所得款的10%作为处置费用,剩余处置所得按分担比例及时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各合作机构按约定承担实际风险义务。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经领导小组完成审批后,托管银行可按规定启动、划拨资金池内资金,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第十八条 资金池进行风险代偿后,各合作机构应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第五章 资金池工作机制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在区金融局、区知识产权局备案。第二十条 各合作机构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放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需定期与主管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池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合作机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确定合作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绩效要求,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资金池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资金池存续及清算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存续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合作期满后,视资金池使用效果确定是否延续。第二十四条 资金池合作停止后,应当有序开展存续贷款项目的收回、风险处置及清算。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丽区金融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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