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补贴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0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8〕 40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8〕40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补贴方案》已经区政府2018年9月30日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31日 静海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补贴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推动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开展,对发展质量不高、提升改造困难的工业园区(集聚区)实施关停取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补贴范围属静海区工业园区(集聚区)专项整治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具备取缔拆除条件并实施的工业园区(集聚区)。二、补贴方式区级财政补贴资金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全部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基准进行测算,不对应具体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乡镇政府向区政府上报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实施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对工业园区(集聚区)企业实际占地面积进行核准,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后的补贴资金额度和取缔拆除进度,分批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乡镇政府。三、资金使用乡镇政府自行确定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补偿标准和方式,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集聚区)地上建筑物拆除补偿、土地污染治理、复耕或种植树木返绿、村集体租金收入补贴等方面。四、土地利用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后,由乡镇政府实施土壤污染治理、土地复耕,考虑环保等因素不能复垦成耕地或复垦成本过高的,应种植树木返绿。工业园区(集聚区)变更地类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收归区政府调剂使用,用于我区新城、园区各类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工业园区(集聚区)原址土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享有土地耕种收益。五、职责分工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对取缔工业园区(集聚区)内企业现状进行调查、测绘和评估,实施工业园区(集聚区)取缔拆除和土地复耕或种植树木返绿。国土、土地整理、规划、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企业占地面积复核、建设用地指标腾退、地类变更、规划调整、资金补贴、土壤治理、土地复垦复绿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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