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静海区关于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7〕 56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7〕56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静海区关于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静海区关于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意见》已经2017年12月6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12月18日 静海区关于协调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意见 为积极推动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促进静海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妥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针对注册在我区且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上市后备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为其现有土地或房产申办不动产权证书时,区国土、规划、房管、不动产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二、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三、对于上市后备企业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国土、建委、房管、审批、土整、人防、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简化手续、上下联动,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实行特事特办,合法合规的按照符合证监会要求扶持上市后备企业完善不动产产权登记。四、对于上市后备企业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对出让金中成本部分,上缴财政后,拨付土地整理单位;对出让金中的净收益部分,除上缴国家和市财政以外,由区财政于企业上市后,拨付至企业所在乡镇或园区,用于支持该乡镇或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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