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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7〕51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10月24日静海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精神,稳步推进静海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制定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全区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审查事项(一)审查范围。区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均应该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出台或者不得提交审议。(二)审查方式。各职能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作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具体公开方式、方法将参照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后续下发的实施细则统一要求执行)。 (三)明确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职能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序实施(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负责建立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二)健全工作程序。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程序,自行确定本单位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执行部门。公平竞争审查要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以便追溯。同时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审查工作进展情况。(三)严格审查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应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静海区人民政府统一文号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各规范性文件审查部门应将文件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区法制办。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区法制办按照法定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四)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以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清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需废止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向区法制办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核后,报区政府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措施,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可以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措施,不溯及既往。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五)定期开展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要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或者按程序废止。条件成熟时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培训宣传。区各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二)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要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三)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市政府要求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依法行政和绩效考核体系。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规范性文件、不履行依法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单位,将严肃处理,依法追责。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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