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发〔2016〕 12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发〔2016〕12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5月3日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办法 为加快全区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我区企业更好地借助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利时机,推动我区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优化区域投融资环境,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9号),特制定本办法。一、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原则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静海区并在静海区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补助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财政补助标准(一)对依法设立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二)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主板、A板成长板或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成长板完成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三)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基础上,区财政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六)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区的重组方,完成重组后除享受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外,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地重组企业指通过借壳上市方式实现上市目标的本地企业。(七)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或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在上述三个市场转板挂牌的,不再予以支持。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享受补助的企业,如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给予上市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挂牌补助。(八)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后续发展,原则上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三、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发行股票的组织领导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步伐,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调整完善静海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区金融局、发改委、工业经委、科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推动全区企业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负责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改组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四、其他事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公布之日的前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参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26号)要求执行。相关支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本市颁布的新的政策规定不符,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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