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政策文号:津静海政办发〔2019〕35 号
有效性:有效
津静海政办发〔2019〕35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8月5日第1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7日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静海区“1+N”高质量发展规划,结合“一制三化”工作实际和“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需求,为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能,加大项目服务力度,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做好项目前期准入把关,提高投资项目质量,根据静海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章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职能,建立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机制。第二条评估机构。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工作。第三条评估人员。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组成项目评估评审组。(一)区直部门。发改委、政务服务办、规自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工信局为常设评估评审部门;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卫健委、商务局、体育局、文旅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金融局等依据项目需求参加评估评审工作。(二)全区各园区乡镇。第四条评估时间。评估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求加开评估会。办公室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周上报的需评估项目资料发至各评估成员单位预审,各评估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能从专业的角度对项目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意见于1-2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于每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召开项目质量评估会议,项目评估通过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评估确认函》,对重大项目特事特办。第三章评估范围第五条新上用地项目、利用自有厂房或租赁厂房实施的新建项目以及新增产品的扩建项目。原有产品的扩建项目、增加同类产品品种的技术改造项目不纳入评估范围,由区政务服务办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天津市禁止投资项目清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六条主体评估。以项目属地园区乡镇为主体,依据静海区“1+N”产业规划、园区乡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项目入驻标准(亩均税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主要经济指标和管理规定严格评估。第七条监管评估。区直部门成员单位根据承担的职能部门职责和国家、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定对项目质量评估。1.发改委负责对项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能源承载能力等进行评估,对服务业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2.政务服务办负责对项目产业政策、投资强度、行政许可手续办理等进行综合性评估;3.规自局负责对项目选址、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建筑密度、容积率以及其他建设合规性等进行评估;4.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评估;5.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安全距离和安全生产等进行评估;6.水务局负责对项目防洪影响、水资源承载能力等进行评估;7.工信局负责对能源节约利用以及工业项目产业政策、产值、就业等指标进行评估;8.农业农村委、住建委、卫健委、商务局、体育局、文旅局、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金融局、税务局等单位负责行业政策及其他相关评估。第五章评估要件第八条评估要件包括:1.项目评估质量确认表。严格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填写,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国标)填写,并附项目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用地、建筑面积、总投资、厂房利用情况(是否租赁、利用已有厂房、新建厂房)、资金来源、资源能耗、产品市场和用途、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信息,其中工业项目必须明确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备方案和技术方案;3.项目拟选址位置图(标明四至范围)。其中征地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需准确提供项目位置矢量数据(80shp、90CAD2007版);租赁项目需提供所在乡镇园区出具的《关于同意XX项目准入的证明》(主要内容:①租赁厂房用途与原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用途是否一致;②租赁项目位于总平图的位置图;③所在乡镇园区是否同意准入)。第六章评估审批程序第九条申报。园区乡镇负责项目申报,负责组织项目质量评估要件,园区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办公室(纸制版、电子版)。申报评估项目必须符合园区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规划。第十条初评。办公室将园区乡镇上报要件传送项目评估部门,各部门根据《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表》(附件1、附件2)、项目建议书(附件6)和项目选址相关材料,出具初评意见(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确定聘请人员、转送项目资料),填写《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初评意见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反馈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召开评估会。办公室组织评估人员召开项目评估会议。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园区乡镇汇报项目基本情况,评估人员根据初评意见和会议评审情况,在《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表》(附件1、附件2)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履行报批程序,出具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办公室汇总评估部门意见,形成《项目评估会议纪要》,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按照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出具《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各评估部门须指定一名处级领导干部和一名科级业务骨干,评估会议必须有以上指定的人员参加,如涉及人员调整,各成员需及时向办公室报备。第十四条园区乡镇根据《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的各项投资指标须与项目评估确认的指标保持一致。园区乡镇对项目评估中议定的各项投资指标全程负责并跟踪考核,如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未达到前期议定的各项投资指标时,各园区乡镇必须依据投资协议条款规定向投资方启动地价、税收等优惠政策取消的补偿追溯。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履行项目报批程序。第十六条各部门依据《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全力配合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出具之日计算。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过期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第十八条项目重新评估范围。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必须重新评估:《项目质量评估确认函》过期的;投资主体、选址、主要产品或经营范围有变化的;投资额、亩均税收等主要指标与评估表中数字指标标准降低的;其它需要重新评估的情况。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海区产业投资项目质量评估办法》(津静海政办发[2017]3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天津市静海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津静海政办发〔2019〕35号附件1-6.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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