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动管控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津静住建〔2021〕238号
有效性:有效
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推动管控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要达到海绵城市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制定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生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相关工作要求,要继续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一、执行规划许可新建项目: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改建、扩建项目:改扩建后不得降低原有指标标准,无原有指标的应以现行上位规划要求为依据,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二、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建设单位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之前,需根据规划指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并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结合楼宇、现场情况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将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电子版和审查报告纸质版报区海绵办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三、按照备案施工图进行施工要求各类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对海绵城市设施所用原材料、配件等产品需按照设计标准进行采购,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特别针对设施质量及隐蔽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保存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等记录素材。静海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监督,区海绵办进行不定期抽查。四、严格验收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3号文件精神,依据备案施工图进行现场竣工验收,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进出水设施、溢流设施、水土保持等关键部分进行验收,由静海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运营维护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或设施移交运维责任方前由建设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移交时需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部竣工资料一并移交给运维责任方。各运维责任方严格按照区住建委下发的《静海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运维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定期养护、管理,保障海绵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特此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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