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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和平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方案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各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和平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和党办〔2017〕29号)有关要求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品质和平”的实施,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改进内部审计方法,高标准服务本单位的内部治理,发挥好规范发展、权力制约、廉政监督、风险防范、资产保值和提高效益的综合作用,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小康社会,打造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作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内部审计工作要不断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适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坚持以保障和服务为目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以监督和控制为主线,大力推动内部审计从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转变;从手工审计为主,向手工审计和联网审计相结合转变;从内部审计独立作战,向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协同监督转变,逐步构建审计监督大格局。二、完善内审体系(一)加强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和企业董事会,每年应听取和审议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支持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条件以及开展联网审计需要的权限予以保障。(二)完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审计范围、工作流程、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职业道德规范、奖惩等内容。科学制定审计计划,加强审计过程管理,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内部审计程序、业务标准和作业准则,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整合审计资源,实施本系统内部审计人员集中管理、交叉审计,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对基层单位的监督责任,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问责机制,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的责任追究。(三)健全机构设置。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同时,应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类似专门委员会),具备条件的应探索实行总审计师制度。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两个及以上独立核算基层单位(管理部门)的,或者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年度收入或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或应当明确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应当与本单位的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的机构分离。三、突出工作重点(一)强化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应审尽审、有审必严的要求,安排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确保三年审计一次。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离任必审,其他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重点反映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履职、尽责、担当情况。属于区审计局监督对象的单位,还应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内容相衔接。要进一步突出对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我区重大政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专项资金绩效、重大项目建设、“三公”经费开支等情况的审计,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揭示和查处力度。(二)开展“三重一大”事项跟踪审计。内部审计机构要以“三重一大”事项为抓手,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交易等重要资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积极探索事前对程序合规性发表意见,事中和事后对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不断提升“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施效果。(三)实施满足管理需求的其他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机构熟悉本单位业务活动的特点,发挥内部审计在资产保值增值工作中的固有优势,着力加强资产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稳步推进以提高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为目标的内部控制审计,以有效识别和防范化解风险为目标的风险管理审计,以提高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目标的绩效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认真贯彻国有企业审计要求,加强经营绩效考核、境外国有资产和企业改制等领域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推进联网审计。各单位要推进财务核算和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配合区审计局联网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要适应现代审计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联网审计方式,通过对信息化数据的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疑点,实现日常监督管理,也可以借助区审计局联网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在保守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区审计局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支持,推送审计疑点,提高联网审计工作水平。四、严格质量管理(一)强化质量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和自我评估机制。改进审计现场作业管理,着力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现场实施、审计报告与成果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围绕组织需求,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选准审计项目。深化细化审计现场实施,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分析研判并重,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实现内部审计价值最大化。(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对符合任职条件要求的人员予以聘任。不断加强能力和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诚干净、勇于担当、业务过硬的内部审计专业队伍。内部审计机构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审计,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工作。要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审慎作出结论和处理。(三)落实审计整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下属单位整改推动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聚焦“人事因制”,深入分析、着力解决,推动长效机制建设,消除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现象。要建立审计查出问题的“挂销号”机制,持续推进整改。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提高本单位计划财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水平。五、强化指导监督(一)加强内部审计指导。区审计局负责对审计监督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考核力度,重点评价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机构设立、人员配备、项目计划、业务质量、工作成果、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情况。支持内部审计协会对其会员开展工作指导。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分类指导和培训工作。吸纳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通过“以审代训”方式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对属于区审计局监督范围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或委员会等,要建立内部审计计划报送、审计成果备案、审计工作报告体系,定期现场检查,提升指导、监督效果。(二)借助社会审计力量。鼓励各单位通过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方式,解决人力或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满足内部审计监督需要。对工程造价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鼓励聘用外部专家或利用外部专业机构成果。各单位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时,应采用招标或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综合考虑被委托单位的专业胜任能力、收费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回避、保密承诺、廉政承诺等制度。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质量要求等内容,同时建立质量评估、定期轮换和淘汰机制,不断提高应用质量。(三)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区审计局开展审计项目时,应科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在评估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审计延伸范围和重点,避免重复审计。对内部审计查出违法违纪问题且已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整改的事项,区审计局不再重复处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协助区审计局督促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对区审计局发现的系统性问题,应及时组织实施内部自查与整改,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互相协调、成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效率。六、工作要求(一)各单位要站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高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履行好职责,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二)各单位现有内部审计机构(如:财务审计科或其他组织形式等)与本单位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机构职责合并的,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于2018年2月28日前予以职责剥离,并更改机构名称。同时明确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或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各单位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小组、内部审计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及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情况报区审计局备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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