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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66号)要求,完成好市、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衔接,切实做好我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防范责任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二、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原则、工作流程(一)工作原则。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坚持统一受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首接负责制原则;坚持有举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二)工作流程。1.及时登记受理。由区政府办公室呈相关领导签批,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建立接收举报台账,并按照属事属地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相关单位归口办理。2.分类处置。各承办单位要主动作为,主动担当,按照区领导相关批示要求,落实属事属地原则,积极受理、处置举报问题。要建立“快查快办”的工作机制,按照举报内容,明确具体负责办理的部门,第一时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限时办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对群众反映的紧急类举报问题,承办单位应在24小时内调查处理完毕;对于一般类举报,承办单位应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对于事故类举报,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调查处理。3.承办结果反馈。各承办单位在完成调查处理后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4.举报奖励。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于查证属实的安全生产举报,报区人民政府,申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统筹安排,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举报问题承办工作程序及处置办法,确保举报受理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及时消除隐患,确保整改到位。(三)严肃督查考核。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承办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2018年1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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