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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城市化进程中区政府委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转发城市化进程中区政府委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转发城市化进程中区政府委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国资委和财政局联合拟制的《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区政府委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城市化进程中区政府委托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区城市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参与政府委托建设项目的积极性,保证建设单位资金良性运转,根据《天津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津财建二[2005]28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东丽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滨丽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受政府委托承建或承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区属国有企业实施区政府确定的下列项目时,适用本办法:(一)国家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三)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消防、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四)农民还迁住房等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不含地价款)计提管理费:工程总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为3%;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为2.4%;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为2%;10000万元以上至50000万元为1.6%;50000万元以上至100000万元为1%;100000万元以上至200000万元为0.4%;200000万元以上为0.2%(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第四条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包括:没有纳入财政供给编制的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项目管理费总额的l0%)。第五条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包含在工程概算投资之内,以工程预算核定的数额包干使用,分年度据实列支。在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之前,支付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管理费总额的85%,余下部分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清算。第六条建设单位属事业性质的,所计提的管理费视同经费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建设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所计提的管理费计入企业经营收入,并按相应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第七条财政、国资部门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通过对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审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单位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所有在建项目所计提的管理费一律按本办法进行调整。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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