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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青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西青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按照《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级农村污水处理站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为区财政,区级以奖代补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各相关街镇与第三方运维公司所签订运维合同金额的50%进行拨付。第三条由区水务局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各相关街镇每年的农村污水生活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综合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上一度区级以奖代补资金。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管理体系建设、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管理、镇级运维资金拨付落实情况等。考核等次得分情况拨付奖补资金额度合格≧90100%不合格<90不予拨付第五条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得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的拨付依据。第六条各相关街镇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1月至12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区级考核组。第七条考核组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上年度1月至12月)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工作,并于4月底前完成区级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考核工作可由考核组委托第三方开展。第八条各相关街镇只能将区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付农村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考核中发现已拨付奖补资金被挪作他用的,由考核组取消考核成绩,不予拨付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对已拨付的奖补资金予以追回,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九条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由考核组取消考核成绩,不予拨付区级以奖代补资金,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开展相关考核工作。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西青区水务局2022年3月1日关于对西青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关于印发《西青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以奖代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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