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开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南财发〔2021〕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印发《南开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南开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一、强化采购份额预留(一)提高采购份额预留比例。各主管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计划性,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扩大预留份额和采购比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二)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管理。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落实“先有预算后有采购,预算约束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照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的,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三)准确认定不宜预留情形。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认真开展需求调查和市场调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信息,精准识别和确认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政府采购项目确实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但应当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二、提高政策执行力度(一)合理确定具体执行措施。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不得出现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要综合分析采购标的性质特征、市场竞争程度和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精准设定份额预留、评审优惠或者优先采购等具体执行措施,并在采购意向、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等)中予以明确。对于预留份额,科学选择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等方式实施,提高政策执行效果。(二)加大采购评审优惠力度。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幅度,应当根据项目属性和具体特点研究确定。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其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幅度一般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区间上限执行。(三)发挥采购平台支持作用。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平台,鼓励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优先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三、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一)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不低于30%的预付款,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于满足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提高政务诚信度。(二)优化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谈判、询价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定时限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为我市政府采购平台与中征融资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供支持,配合做好我市“政采贷”融资模式推广工作,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确保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账户,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户,不得无故延迟支付资金,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顺利实施。四、有关工作要求(一)做好政策落实情况报告。主管预算单位要及时掌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并按照《办法》要求报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二)强化政策落实信息公开。自2022年起,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办法》所附模板,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采购人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告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将在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信息中嵌入各项统计指标,并辅助生成相关公告信息。(三)压实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组织推动,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加强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按照《办法》要求公告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执行情况的采购人予以通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南开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发〔2019〕25号)同时废止。附件:《南开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天津市南开区财政局2021年9月10日南开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以下称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下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相关数据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国家有关部门更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后,依据最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认定执行。第三条采购人是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全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鼓励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数额比例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提供货物样品。第十七条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管控。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下同)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核,采购文件未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应当认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依法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涉及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声明函,或者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评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相关材料。第十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项目评审意见及时确认采购结果,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考察等方式和不符合规定的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规定与中标的中小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以签订合同为条件对中小企业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同意小型、微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也不得同意中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型企业。第二十条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实施采购的项目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于满足支付条件的,全部项目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提高政务诚信度。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各预算单位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三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执行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件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二十四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范围,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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