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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整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关于进一步明确整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科、所(队)、中心、协会:为加强我局在整合期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效落实,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整合期有关事项的规定下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附件1:整合期公文流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整合期依法行政和执法办案工作规定附件3:整合期财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4:干部请销假制度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10日附件1整合期公文流转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为确保整合期间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和各部门公文正常流转做出如下建议:一、由原工商信息中心为原质监局、原食药监局领导和各个办公室加装3G无线网络并分配账号和权限,依托原市工商局OA办公系统进行公文处理和流转。二、在未加装3G无线网络前,需局领导阅批和相关部门承办的一般公文可以通过区政府政务邮箱和传真传递,涉密公文由专人传送。三、自我局挂牌之日起,原三局不再各自发文,由我局统一发文。一般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签,重要公文由局党、政主要领导审签。新印章启用后,统一文号、统一板式、统一OA办公系统、统一公文处理和流转。四、原三局所属单位报呈的文件抬头和我局下发文件落款统一更名为“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新章启用前我局下发的文件暂不加盖印章。附件2整合期依法行政和执法办案工作规定一、行政处罚1、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在办案件,继续使用原“三局”的名义调查、告知、结案、归档。2、二月二十八日以后立案的,使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名义办理。3、使用原“三局”的名义的案卷,继续沿用原“处罚文号”;使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名义的案卷,使用新的“处罚文号”。4、法律文书。在市场监管委未制定新文书之前,仍沿用原“三局”法律文书,只改变“执法主体名称”。二、执法证,凡需出示执法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仍需出示现用原“三局”执法证,但须口头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中。三、立即停止以工商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四、3.15期间不再集中销毁2014年度罚没物品,改为个案处置。附件3整合期财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预算内的各项经费支出及预算内专项需调剂使用的支出由局长审批。二、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出国费、差旅费及预算项目外支出,需事前由部门申请说明开支的必要性,由原单位财务科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局长审签后报局长审批,局长批准同意方可履行财务相关手续,严禁先开支后申报。三、报销流程:由部门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科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局长审签后,报局长审批报销。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禁擅自处置财务,严禁擅离职守,确保财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五、三局各直属独立核算单位暂按原模式进行管理。附件4干部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严格执行干部岗位责任制,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对象和请假范围原工商、质监、食药监机关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因公、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等时,需履行请销假手续。二、请假程序按照逐级请假的原则,干部请假前应按程序报批。1、一般干部职工、部门副职领导请假一天以内由原工商、质监、食药监部门领导批准;二天至五天分别由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五天的原工商人员由刘延岭局长批准,原食药监人员由吴宝强书记批准,原质监人员由李向春主任批准。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分别由原工商、质监、食药监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原工商人员由刘延岭局长批准,原食药监人员由吴宝强书记批准,原质监人员由李向春主任批准。3、干部职工休婚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等,应提前填写休假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分别报原三局分管领导批准,批准后当天分别报原三局人事部门备案。4、处级干部请假外出除按市市场监管委有关规定执行外,副处级领导干部有事要向书记、局长请假,正处级干部有事互相沟通。三、有关要求1、干部职工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先口头请假,但事后须补办手续。病假超过两天的,须有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2、请假人要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时间,不得擅自超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口头分别向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销假。如需要续假,应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3、请假人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关闭通讯工具。4、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时,应指定本单位(部门)工作临时负责人。请假前,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原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整合期适用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10日印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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