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2008-12-21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蓟政发〔2008〕25号 有效性:有效
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40号)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乡镇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二、乡镇预算外资金范围主要包括:(一)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有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二)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镇自筹,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承包费、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等。(三)国有、集体资产性收入,主要包括资产变价收入、各种租赁等收入。(四)捐赠、募集等收入。(五)其他未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的收入。三、乡镇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的自有资金,收入必须由乡镇财政统一管理;支出由乡镇财政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综合财政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入与支出分开的两条线管理。四、乡镇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按照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和提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五、县财政局是本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票据的发售、监督和管理。乡镇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时,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不得使用“统一收据”或自制、自购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实行年检和稽查制度。年度结束,县财政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的购领、核销、结存等情况进行审验。六、乡镇财政所应指定在一家银行设立乡镇财政专户,严禁与预算内等专项资金混帐。乡镇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乡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不得自立帐户、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七、乡镇财政所是乡镇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在单位预算外资金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乡镇财政后,及时按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和单位的正常用款,不得推诿、拖延、贻误单位资金的使用。同时,要为用款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八、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乡镇政府可按隶属关系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九、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向乡镇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稽查。十、乡镇政府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各种乱收、乱支等违纪行为,违者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乡镇政府及所属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均依照本意见执行。十二、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机关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进行规范;要支持乡镇财政所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定期听取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乡镇财政所要加强自身学习,努力工作,积极主动向乡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资金管理的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卓有成效地做好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 蓟县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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