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1日
政策文号:津静财〔2022〕40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街道、园区,区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提高我区政府采购规范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现就做好全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营商环境攻坚战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六大攻坚战之一,是促进静海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作为营商环境重要指标,对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促进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履行采购人职责,坚持依法采购、文明采购,不断提高全区政府采购水平,助力静海高质量发展。二、梳理事权清单,明晰采购职责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明晰本系统、本单位所承担的政府采购职责,坚持依法采购,规范操作运行。主要职责包括: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备案采购计划,落实采购政策,编制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参加采购评审和监督,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公开采购信息,支付采购资金,处理供应商质疑,完成采购信息统计等工作。三、明确管理要求,坚持依法采购(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依法实施采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法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二)强化采购意向公开力度。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公开采购意向。确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具备采购意向公开条件的项目,需由采购单位说明原因,并随采购计划一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备案。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自动校验,除依规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无法开展采购活动(三)规范采购文件编制,明确采购需求。各预算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内容,不得人为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四)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各预算单位要加大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力度,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手段,推动政府采购在扩大绿色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五)加强项目评审和监督管理。实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授权函。采购人代表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六)规范采购结果确认和执行。按照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各预算单位要在评审后1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应当按正排序确认采购结果,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单方面或者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七)强化采购合同和验收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时限和中标(成交)结果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备案。在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活动的同时,力求缩短时间成本。合同签订要素要齐全,主要包括:采购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及招投标文件约定的重要条款事项等,合同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约定的条款;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履约,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加强合同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组织履约验收,验收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由代理机构出具由验收人员签字的验收报告。严禁出现弄虚作假或拒绝验收和无故拖延等行为。(八)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各预算单位要加强与财政(财务)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预算单位在合同履约前约定预付部分采购资金的,可协商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供要求等内容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九)完善供应商质疑处理机制。各预算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处理供应商质疑。建立供应商质疑事项核查机制,明确专人做好质疑事项的审查和核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做出答复。技术复杂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书面意见。质疑答复内容应与质疑问题相关,不得推诿敷衍,也不得将专家意见直接作为答复内容抄送给供应商。四、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内控建设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构建程序合法、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一)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各预算单位应当确定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或人员,承担本系统、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的具体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组织程序管理、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职责权限与管理要求,确保采购活动规范运行。(二)加强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要明确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督促所属单位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以及进口产品采购等管理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涉及审批审核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手续,从严把关,不断促进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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