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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3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河东区有关行政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统一领导清理工作,区法制办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清理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两类文件:(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清理工作坚持分类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的规定,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本次清理工作各单位应首先清理本单位自2010年清理规范性文件后有无制定或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在摸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底数的基础上,各单位如发现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情况的,应坚决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如发现本单位起草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情形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文件及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报送区法制办。  四、工作步骤清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一)工作部署阶段。下发清理工作通知,对全区清理工作进行部署。(二)初步清理阶段。区政府各部门对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区法制办。对清理过程中发现本单位起草并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情形的将有关文件报送区法制办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意见。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的清理结果(包括清理工作总结、本单位清理规范性文件总数、继续有效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或修改本部门制定的设定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单位起草并以区政府名义制定的设定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区法制办(联系人:于楠,联系电话:24301733,电子邮箱:hdqfzb@163.com),上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三)审核汇总阶段。区法制办对区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报请区政府决定的清理意见。(四)上报阶段。区法制办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各单位清理工作情况报请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工作要求本次清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举措。清理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本单位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单位要在2010年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再次清理。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时上报有关清理结果,逾期不上报的,视为本单位自2010年清理规范性文件后至今未制定或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以前制定或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设定行政强制。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反馈区法制办。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法制行政规范通知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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