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东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政策文号:河东政发〔2020〕1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河东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1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河东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河东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如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并随着国有经济发展壮大逐步提高上缴比例。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逐步实施,稳步推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根据条件逐步实施,稳步推进。可先在区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中试行,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适时扩大到所有区属企业。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区国资委及其他代表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所属或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应缴利润,即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从2021年起,连续五年对区属企业上年实现的净利润按比例收缴国有资本收益。2021年收缴比例为15%,之后年度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上缴比例,应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是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区国资委及预算单位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区国资委研究制定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收缴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国有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会同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和监督区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等。区国资委是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要预算单位,其主要职责还包括研究制定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区属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以收定支原则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研究制定,另行下发。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五年。附件:|政策解读《关于河东区区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政策解读|相关政策|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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