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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区法制办拟定的《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2015年10月14日  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工作,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交由区法制办办理,区法制办按照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授权指派相关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出庭应诉。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应诉工作,积极协同人民法院做好案前化解工作。第四条区属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区法制办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经复议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作为原行政行为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区法制办作为复议部分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经复议区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区法制办作为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第五条区法制办指派的诉讼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参加诉讼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应诉通知书后,直接转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按照本办法办理。第七条经复议以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行政行为主管(作出)单位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准备答辩材料、制作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区法制办审核后,统一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统一送交人民法院。第八条经复议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要求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区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九条经复议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区人民政府决定申请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十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事务承办单位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建议。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向区人民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被诉事务承办单位提出对司法建议的回复意见,并在30日内将回复意见报送区法制办,区法制办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反馈。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事务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区财政列支予以保障。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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