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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由区财政局拟定的《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8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预〔2015〕102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的通知(津财预〔2016〕73号)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津财预〔201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要清晰反映两者之间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行业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二、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监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 三、绩效评价对象、内容和流程 第九条绩效评价对象是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中央及天津市重点巡视巡查、与河东区目前发展紧密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以及近年来中央及天津市关注度高的,特别是近年来新增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全区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管理流程: (一)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或追加预算时,应同时报送绩效目标。区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二)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三)绩效评价管理。预算执行中期或结束后,要及时对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评价。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区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五)预算绩效实行周期管理,一个周期大致为19个月,贯穿三个预算年度。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绩效目标管理:第一个预算年度9月至次年1月。 绩效运行跟踪:第二个预算年度2月至12月。 绩效评价:第三个预算年度1月至3月。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6月底前完成。 四、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编报。 (一)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并作为安排预算及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含财政支出受益人,下同)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指标的相关性、预算资金的合理性以及目标实现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最终确定的绩效目标、指标及标准,及时分解落实。在预算项目完成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部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五、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牵头,协调预算绩效管控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指导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控。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实时跟踪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和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实现目标的相关保障措施、目标实现程度、目标偏差和纠偏情况等进行跟踪。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正,预期无法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要取消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绩效运行跟踪完成后,将本部门的跟踪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六、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河东区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四条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八、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区财政局统一制定。 九、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二条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附则 第四十三条区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人员,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东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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