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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推进依法行政32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等依法行政32项配套制度已经第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11月13日 东丽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对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完成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职责。第一条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事务;负责草拟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方案、年度工作要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并报请审定。第二条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负责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第三条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政策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典型经验,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第四条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制定区贯彻国务院《纲要》和市政府《决定》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重大活动。第六条负责搜集、整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第七条负责做好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工作。第八条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对各街道、委办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考评工作。第九条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对各街道、委办局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组织沟通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第十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东丽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具体职责如下:第一条研究确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第二条制定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并负责监督落实。第三条研究分析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依法行政重要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研究提交区委、区人大讨论决定的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总结、交流和推广依法行政工作经验。第六条成立工作检查组、考核组,组织实施对全区各街道、各委办局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第七条听取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情况汇报,并就研究讨论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决议。第八条研究上报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审批和表彰奖励区级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九条讨论决定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东丽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为保证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组长同意,可随时召开。第二条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第三条参加会议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实际参加会议人员应不少于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事先向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并委托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会议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四条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关文件,总结、部署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有关问题。第五条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审定。第六条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应当提前1至3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第七条领导小组成员对讨论的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第八条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东丽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第一条为建设法治型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给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建立学法制度,将学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政府领导同志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条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常务会议。第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原则;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原则。第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安排2至4次。第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主要内容:1.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文件;2.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3.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4.涉及人民群众普遍权益和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5.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6.区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7.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共同拟订,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实施。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专家、专业人员。涉及区直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八条由区政府部门牵头实施的法律法规,需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制度。东丽区政府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干部学法要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和实际,讲求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讲座、集中培训、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条领导干部学法每年至少安排领导干部法制集中培训1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2次。第四条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主要内容:1.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宪法原则,不断增强宪法观念。2.强调学习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强调学习宣传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4.强调学习宣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5.强调学习宣传有关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掌握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第五条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基本教材为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法学习读本》,中宣部、司法部编写的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第六条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人员为全区各级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区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具体工作人员参加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第七条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和区法制办负责法制讲座和法制集中培训的组织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学习资料,并选聘授课(讲座、培训)的专家、专业人员。 东丽区政府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我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参加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的对象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和实行试用任职的处级以上干部。第四条由区人大会同有关专家命题,建立试题库。试卷实行题库制。第五条由区委组织部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参加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准备。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和区人大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落实考试时间、地点等。第七条考试内容为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 法学基础理论为:邓小平法治理论,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依法治国的讲话、关于法治建设的内容,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考试时间为:试用任职期满,正式任命之前。 第九条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第十一条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守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严格按照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第十二条低于60分为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及格的,不得正式任命。第十三条 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单由区委组织部存入个人档案。东丽区政府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确保进入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具备一定法律素质,积极推进依法治区进程,构建和谐政府的需要,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将是否掌握宪法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等情况,纳入对公务员录用调入前的考查内容。第三条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第四条将考查和考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要不定期的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测查。第六条公务员录用前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由区公务员局负责,其他从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天津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的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各部门对主管实施的新法应在公布后集中培训。第四条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培训方式:主要内容:(一)民主法制理论;(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论知识;(三)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四)与各部门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职业道德规范和执法风纪。培训方式: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例分析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建立学习小组,定期进行讨论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学习。相关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可印制成册,供相关人员学习交流。综合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执法人员每两年轮训一次。专业培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后应当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考核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考核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一)依法行政基本素质:包括完成正常业务和临时性工作任务的质量及数量如何,考核工作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工作纪律、文明执法等情况;考核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是否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对待管理相对人的态度是否和蔼、有耐性;对领导干部还要考核全局观念,创新意识,依法行政执行情况等。(二)履行职责:包括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有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确,是否体现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三)社会评价:对具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中是否有被投诉的情况,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办理各种事项;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问卷结果评价执法人员的执法业绩。考核方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做到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方法采取平时考察与定期考核两种形式:(一)平时考察1.通过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活动的表现,考核执法人员业务,理论知识掌握情况;2.通过群众投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考核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3.通过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与执行,考核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4.通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二)定期考核1.年终考核,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每个执法人员进行自我总结,并通过征求群众意见,全面进行考核;2.对从事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能岗位的执法人员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三)考核要求: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全面、客观反映工作人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标准,做出评价;2.注重实绩原则,着重考核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3.行政执法各单位负责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4.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档案,对考核的原始材料和考核记录及时整理,收入考核档案,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六条综合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再次培训并考试,对考试仍不合格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年审不予通过,并报上级机关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每年度不少于3次,要求有书面记录。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内容。区政府法制办将不定期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落到实处。第八条各单位要保障人员培训数量和培训经费的落实,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培训的实施。 东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区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结果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重点街道及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听取意见在两个层面进行,即决策事项相关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街道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东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办理。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做出严谨的咨询论证结论。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建议及意见。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第十条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东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三)需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区政府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决定。第五条区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根据需要,区政府可以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听证。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2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第八条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产生条件、人数等有关事项。第九条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并在举行听证15日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申请者。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第十条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第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二条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第十三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承办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区政府。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听证会基本情况;(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六)附听证笔录。第十四条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照本制度执行。 东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区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法律专家、专业人士、相关部门等进行咨询论证和法律审核。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重点街道及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第四条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第六条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区政府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第七条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提交单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第八条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第九条法律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四)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区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第十条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未依照本制度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东丽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东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区政府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下,依照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决策听取意见。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重点街道及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四)有关政府重大投资建设或重大区域战略合作事项;(五)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第五条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做决策的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第六条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可以做出最后决定。第七条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八条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可以做出如下决定:(一)通过;(二)原则通过,委托分管副区长在决策承办单位对个别内容修改后最终审查决定;(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四)不予通过。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讨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的决定。第十条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第十一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东丽区行政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区政府对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管理,加强对行政工作的统筹,积极预测、应对和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行政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和依法行使或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第三条以下重大事项需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一)各行政部门的工作计划、规划、方案、工作要点、总结等年度性综合文件材料;(二)各行政部门时间跨度一个月以上的专项工作安排、规划;(三)各行政部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一次性行政财务支出的重大活动安排;(四)各行政部门系统在本区域召开会议或开展其它专项活动,需本区领导出席或需其他部门协助的;(五)各行政部门对口上级主要领导来区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需本区领导出席或有关部门配合的;(六)各行政部门对内设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重大调整安排的;(七)各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外出三天以上的;(八)各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条以下重大事项需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九)各行政部门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应及时报告。涉法涉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十)各行政部门凡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前,及时报告并予以备案。(十一)各行政部门以决定书形式收缴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性收费,应在作出决定书之前,及时报送案卷并予以审查备案。(十二)各行政部门拟起草以区政府名义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按《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东丽政办[2009]37号)要求,及时报送该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经审查后,方可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确定颁布,会后起草单位应及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以便做好向市政府备案工作。(十三)各行政部门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或有相对人的行政行为。第五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第六条报送形式。报告采取书面形式,报告时间为报告事项发生前不少于一周工作日。其中第(一)、(六)、(九)项为事后一周内报告。东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实施后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第三条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决策实施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第五条决策实施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五)决策实施与文化建设和文化发展符合的程度;(六)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第六条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实施:(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第七条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做出总结:(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估报告。一是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估,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二是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一是对决策评估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二是对评估人员的选择、评估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三是对评估方案与评估程序进行总结;四是对评估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东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实施决策过程中,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行政决策责任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究。第五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六条决策人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负直接责任。第七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领导责任:(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决策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决策人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导致决策人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管决策事项的负责人;决策人,一般指有决策决定权的主要负责人。第十二条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对于情节较重,造成损害后果较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或撤职以下处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以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六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东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化,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二)为了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命令,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三)为了履行本级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第四条区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第五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不得称: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本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以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六条本区规范性文件以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主,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年初编制年度计划,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征求各部门意见,拟订初步计划;经区政府批准确定立项的,应明确相应的起草单位。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形势变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第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内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征求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起草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制定的必要性(或制定的目的);(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有关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二)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三)起草过程中的有关参考资料。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第十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进行一并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要求的,或者送审的主要内容存在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重新收集整理。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时,需要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做出说明、提供依据或者协助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办理。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审核工作完毕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将修改完善的草案和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第十五条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发布,统一编排文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该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应当间隔30日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足30日的,应在制定说明中阐述理由。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东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街道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其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就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制定机关可以就规范性文件所需审查的内容与区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沟通。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对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分别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市政府备案的送市政府法制办,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同时附上该文件的制定依据以及该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一份。第五条备案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盖有备案单位印章的备案报告5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三)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内容的起草说明5份。第六条备案审查部门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二)是否同国家、省和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四)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五)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公正、合理;(六)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七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备案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备案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或者说明。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责令备案单位自行撤销或者修正;(二)规范性文件同国家、市政府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知备案单位在限期内修改或者自行废止;(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区政府主管法制的领导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必须遵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区政府决定;(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五)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意见,通知备案单位自行调整;(六)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通知备案单位自行处理。第九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有第七条所列问题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备案单位;需要提请区政府决定的,可再延长30日。第十条备案单位应当自接到备案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备案审查部门。第十一条备案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审查部门。第十二条备案审查部门定期对备案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第十三条不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第十四条不执行备案审查部门做出的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 东丽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一项管理活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具体清理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的工作部署,适时组织实施。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应予以废止;(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应予以废止;(三)文件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予以废止;(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开征求意见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六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报纸上公布。第八条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清理后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的载体。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正常开展,防止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经费不足而乱收费、乱罚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当年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经费预算。第三条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对区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执法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所需经费按现行区、街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第四条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按照预算和收支计划按时、足额核发行政执法经费,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条区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应当对核拨的执法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以罚款和收费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来源的行为。第六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区财政状况,逐步调整行政执法经费预算,保证行政执法经费的投入,深入推进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东丽区政府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加强政府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确保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扎实有序地推进。第三条加强制度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审核制度、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否决事项报告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保障制度,确保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律规范的幅度内,认真研究执法事项的主客观要件和酌定因素,恰当裁量。第五条通过政府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充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知情权。 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进行监督检查必须采取现场记录。第三条区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方面进行监督的内容:(一)依法行政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三)依法行政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情况;(四)依法行政统计和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五)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及考试情况;第四条区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方面进行监督的内容:(一)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是否建立和规范运行;(二)行政决策权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三)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专家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五条区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内容:(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区法制机构备案;(四)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区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的内容:(一)是否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有无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或组织及其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二)是否定期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及时学习宣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适用已修改、废止、失效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三)是否依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无权责不清、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未予追究责任的情况;(四)是否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立案、回避、调查、听证、决定等程序,有无严重程序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五)是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有无行政执法文书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六)是否建立行政执法职权争议协调机制,有无职能重叠、职权交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第七条区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内容:(一)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有无越权行政以及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情况;(二)是否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有无因行政不作为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和导致行政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三)是否维护政府公信力,有无随意撤销、变更生效行政决定的情况;(四)是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有无该受理不受理、该审查不审查、该裁决不裁决的情况;有无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情况;(五)是否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有无拒不应诉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的情况;(六)是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处机制,有无推诿、敷衍、拒不查处投诉举报的情况。第八条区政府对本级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监督的内容:(一)编制及更新本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情况;(二)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信息的公布情况;(三)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信息的情况;(四)本机关执法依据、执法人员、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的公开情况。第九条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时,除本制度规定的督查记录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转变政府职能的情况;(二)依法设置机构,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情况;(三)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 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天津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第四条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可按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评查。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法有选送案卷评查法、抽取案卷评查法、综合案卷评查法和其他案卷评查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汇报,必要时可以通过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第八条全区性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开展1次。行政执法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开展单项评查、全面评查、相互评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的评查活动。第九条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下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通知,部署工作,提出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二)采取随机抽取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提供或者报送一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区政府或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科(室)根据行政执法案卷目录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三)采取选送案卷办法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提供或者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四)评查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到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现场评查,也可以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地点进行;(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和标准审查行政执法案卷,并制作或者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执法案卷名称、文号、存在的问题、判定的依据、初评意见和建议等,并由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签字;(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八)政府法制办组织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并根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意见对所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再次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所评行政执法案卷结果;(九)政府法制办反馈或者通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和结果,并向区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工作;(十)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要求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八)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要求;(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可以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对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以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建议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二)行政执法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五)未按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六)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七)其他应当依法撤销的行政行为。第十四条被评查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予以报告。第十五条被评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提供行政执法案卷或者对评查出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制度,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实施方案。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和精简、高效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五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二)有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认定,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后,方可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证》申报表;(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关主体的正式文件;(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及权限的正式文件;(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法制办书面通知申请机关补正,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区政府核发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证。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自委托之日起5日内报区政府(并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报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书;(二)受委托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三)受委托组织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经费来源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区政府法制办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违法的委托,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第十条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区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和受委托执法情况。(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名称、性质;2.法定代表人姓名;3.执法范围和权限;4.主要执法依据;5.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二)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组织名称;2.委托的事项和权限;3.委托期限。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证内容发生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更换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证。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被撤销的,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撤销前将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证交回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予以注销。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未取得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其行政执法行为以程序违法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政执法,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是指依法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工作人员。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得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及时上交区政府法制办登记注销。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申请补发证件,应经核发机关审核、批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委托机关予以警告。(一)未出示证件执法的;(二)证件丢失未及时公告的;第二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核发机关收回证件或者公告作废:(一)涂改、转借证件的;(二)越权使用证件的;(三)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四)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权谋利的;(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被收回证件的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证。 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所辖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行为违法不纠正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五)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审批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八)对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九)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十)按一般程序处罚不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十一)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十二)不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的,不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不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十三)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四)未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十五)下达罚没款指标和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六)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收到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日期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十七)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罚没单据的;(十八)将罚款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九)使用、损毁依法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不执行对行政执法分歧的裁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二十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推诿、放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的;(二十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有关制度的;(二十三)不按期上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表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滥报有关统计数字的;(二十四)利用职权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第六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行政责任,做出以下处理:(一)具体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做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来源:(一)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二)被处罚对象投诉的;(三)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四)备案审查时查出的;(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六)有关机关转送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七)其他渠道发现的。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由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后,法制机构应确定专人调查,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第十条调查终结后报审的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一)应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二)应由行政监察部门实施行政过错追究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由监察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三)对前两项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后不报结果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及部门不作为等行政责任;(四)应由区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五)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对查证核实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纠正;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第十二条立案后1个月内应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及所在机关。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东丽区政府行政执法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第三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投诉举报,并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反馈工作。第四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投诉或举报:(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三)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以及其他处理不服的;(二)对同一事实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七条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第八条投诉举报办理程序:(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二)立案:7日内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立案;(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其中:⒈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⒉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⒊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九条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20天内办理完毕;(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第十条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丽区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副职,是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起草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首长对每年的第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处理,要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第三条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一般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分管负责人要出庭应诉。尤其要重视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参与诉讼。第四条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都应当进行认真分析,查找依法行政工作中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深刻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写出专题分析报告,报区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复议机关的复议意见书,要认真研究整改,并于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告区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和部门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并应在收到上述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公务员局等部门应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情况,作为衡量有关部门、单位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对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东丽区政府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第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以下简称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依据本规定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监察部门、法制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制度。第五条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之外,应当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六条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第七条义务人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权利人查阅依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义务人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计划;(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五)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六)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九)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十)行政审批项目;(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十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十三)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十四)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十五)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十六)政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十七)领导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十八)公务员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十九)政府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二十)区政府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十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个人隐私;(二)商业秘密;(三)国家秘密;(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一条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二)区政府网站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四)召开新闻发布会;(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第十二条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报请区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对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义务人的监督。东丽区政府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和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仅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自治和管理职权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区居民委员会,无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任意扩大。第三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扩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力。第五条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六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基层群众和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第七条区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基层群众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东丽区政府营造依法行政法治环境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作机制和制度,营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保障政府各项计划和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结合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区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规划,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步骤等方面对全区法治环境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第三条法治环境建设突出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提高,将法治意识融入到行政工作中,自觉遵行。要加强载体建设,各行政部门组织好本部门人员学习培训,提高遵法用法的自觉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普法规划时突出行政法普及宣传,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培训。第四条各级行政组织都要制定具体的普法工作要点,切实做到普法有规划,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将普法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以宪法为核心,以行政法为重点,大力开展法制宣传与普及,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工作任务。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学法奖惩机制,做到人人参与,明确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保障普法经费,力求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第六条宣传政府依法行政,加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理解政府、支持政府,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浓厚法治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东丽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全区各行政单位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单位是指本区的下列单位和组织:(一)街道办事处;(二)区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三)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第三条区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第四条行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单位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工作人员根据各自的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许可及行政执法的完成负直接责任。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单位应当将依法行政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作目标和依法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考核。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区政府对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行政单位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其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三)依法行政配套制度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六)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情况;(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八)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情况。考核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执法行政机关测评各行政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第七条各行政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依法行政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岗位及其有关人员,每年年底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第八条区政府应当对各行政单位的依法行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政单位完成依法行政目标进展情况。第九条依法行政目标检查、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第十条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汇报;(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依法行政档案;(四)受理依法行政情况投诉;(五)组织依法行政专案调查;(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对考核的结果,由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各行政单位依法行政目标完成情况。第十二条区政府每年公布对各行政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的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奖惩。第十三条依法行政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各行政单位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在依法行政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依法行政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评定为依法行政先进个人。第十四条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区政府法制办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单位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未达标的单位,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达标的单位,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东丽区政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提高法制专业队伍的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训练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水平。第三条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条加大区政府法制机构对区政府所属单位法制人员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第五条提高法制机构参与政府重要事项决策程度。以制度形式明确规定,区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涉法性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要听取法制办意见。第六条扩大法制审核范围。在原有法制审核范 围基础上,政府部门联合行文以及区政府制发的文电、信函中涉及法律问题,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确保在程序和内容上合法、合规。第七条建立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制度。区政府领导原则上每月一次听取法制办工作汇报,并对法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第八条加大法制工作投入。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基础上,对政府法制机构办公经费实行特事特办,保证法制机构办公条件改善到位、办公经费核拨到位。第九条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要根据需要增加调配法制机构编制,招录专业人才,确保法制工作适应全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东丽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完成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落实市关于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促进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建设,为构建和谐东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三条报告内容:(一)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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