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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东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东丽实施,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学习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深化改革,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五)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七)坚持从严治政,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守纪律规矩,干净干事担当。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区长离津出差、出访和学习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根据分工,一位副区长因公外出或因病休息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副区长临时处理有关事项。第七条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区政府机关工作、区长授权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区审计局在区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第九条 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 政府职能第十条 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东丽的定位,抢抓“一带一路”、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重大国家战略机遇,全面加快建设美丽东丽,为建设美丽天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第十一条 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第十二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政策,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加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和标本兼治,强化安全东丽建设,实现社会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第十五条 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公共政策,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健全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十六条 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建设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十七条 坚持厉行法治,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区政府审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必须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供报送请示正文、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等有关资料。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法制机构可以进行修改;不符合规定的,制定条件不成熟、内容存在重大分歧需要协调的,法制机构可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创新方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第五章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在决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城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深入调查研究,事先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功能区)的意见,并经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亲自过问,先行研究,根据需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审核把关。第二十四条健全责任倒查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营造勇于担责、干事创业的氛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机制,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行“互联网+政务”,促进政府有效施政。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及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第七章 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区委决策部署,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市、区委精神为前提。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完善层级监督,加大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三十四条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三十五条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制度。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需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重大事项需进行通报部署的,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需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正案;讨论决定区政府重要人事任免;通报、研究或审议其他重要事项。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三十九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需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区政府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研究需要提请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听取区政府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经区长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统筹作出会议安排,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第四十一条 不能出席和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区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可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推进工作。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一般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也可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议定事项采取“任务清单+工作台账”方式督促落实。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须报区长审定。第四十五条加强会议管理。大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规模和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区长批准;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报分管副区长批准,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开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由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功能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并签发。不得以负责人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送公文;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以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文和违规越级行文。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须按时书面回复或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区政府协调决定。报文部门或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办文,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预留足够的审批时间。对于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发文事项,限时办理,审议无修改的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文。推动电子文件的应用,推进网上办公、移动办公。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依照公文处理规定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逐级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要严格把关,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一般不简单圈阅。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文字关,规范性文件需经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第四十九条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公文签发规定如下:(一)区政府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与市委办局和外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涉及区长直接分管工作和任免人员的公文,由区长签发。(二)涉及重大规划、政策、项目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公文,设立或调整机构、资金、管理权限等的重要公文,以及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事项的发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逐级审批把关,报区长或区长授权常务副区长签发。(三)其他公文,属于副区长分管工作职责范围的,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且不需区长签批的,依次呈批,报常务副区长签发;属于备案事项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函件,可授权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属于区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室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第五十条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制定或代拟文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站在全局高度谋划工作,确保文件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我区实际。发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论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务实管用,严格控制文字篇幅。第五十一条发文应当确有必要。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的,照抄照转市委、市政府及市级部门文件的,不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督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各项工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全区性督查检查,推动全区性目标任务实现。第五十三条 根据区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对负责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推动落实。区政府各部门要实行清单管理,完善责任制,对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执行、办理情况。第五十四条推进绩效管理,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在重点工作推进、业务实绩和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评价其发挥职能、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加强对各街道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及能力建设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综合评价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效益。第五十五条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分清责任,失责必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约谈诫勉,对懒政、庸政、怠政的及时调整,对失职渎职的坚决追究责任。有效运用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和行政问责的结果,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持续改进工作,提升行政效能。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减少事务性活动,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不出席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会见国内外来宾尽量减少部门领导同志陪同。第五十七条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不属于接待范围的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从严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第五十八条规范政务新闻报道。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区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减少报道频次,规范字数时长,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第五十九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临时出国(境)2年内不超过1次,5年内不超过2次。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按照年度出访计划执行出访任务,不再临时安排出访。第六十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因公出国(境),按规定程序报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国(境),由区外事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书记审批。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由区外事部门审核,并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十二章 应急值守 第六十一条 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教培训,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十二条 加强政务值班管理,落实值班值守规定。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带班制度,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在岗带班。加强值班检查。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要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在向区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四条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行;发表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须报区委批准。第六十五条 加强思想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第六十六条 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第六十七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第六十八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持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六十九条 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依纪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搞特权,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坚决反对圈子文化、好人主义。对打着领导旗号办事的人,各部门一律不准接待,不准提供帮助。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第七十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定措施,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每年到基层调研要确保2个月以上时间,每年每人要确定1至2个重点课题,开展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遵守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一切事业。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和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确需设置协调议事机构的,其办公室应设在主管业务的委办局。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展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七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七十二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区长离岗、离津外出,按规定事先向市政府请假、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副区长离岗、离津外出,按规定事先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办公室主任离岗、离津外出应事先向区长请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岗、离津外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书面请假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区长审批后作出答复。因紧急事项临时离岗、离津外出的要及时报告。第十四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区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5月2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丽政发〔201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接受监督的若干规定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 3.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4. 区政府例会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附件1 关于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和接受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强化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范和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行政效能,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区委、区政府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坚持重大决策严格履行程序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策无效。承办单位负责调研、起草区政府重大决策草案,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责任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实施和后评估工作。 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5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需要上报的重大事项,须经会议讨论、集体决策。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承办单位要提前半个月上报请示,说明审议理由、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及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还须说明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经分管副区长审阅签批后,报区长审定,确定会议议题。重大决策要在集体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会前沟通、传阅传批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不得随意取消、更改需集体讨论的事项。 坚持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论证评估制度。围绕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决策部署,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2个月时间。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问题,先调研后决策,不调研不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研究讨论前,承办单位须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的意见,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政资金、规划土地、责任分工等重要问题,须在会前达成一致,并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须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敏感问题,须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坚持公众参与和民意收集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涉及行政处罚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掌握民情民意,实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区信访办统一接收“区长信箱”群众电子邮件,按季度向区政府报告群众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区审批局要办好便民服务专线电话,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发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方面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好“政民零距离”网民留言办理回复工作,限期办结,定期梳理反映民生热点和建议;组织开展每月“公仆接待日”活动,现场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坚持重大决策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政务公开。区政府重大决策作出后,按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文件起草部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政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积极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对群众和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事项,认真调查核实办理,重大问题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坚持政府协商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每年区“两会”前召开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的座谈会,听取对《政府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区“两会”后及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部署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代表、区工商联驻会领导同志参加区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 坚持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应邀参与有关领导接访、事项调查、课题研究,对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论证,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洽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咨询、研究、论证、代理等工作。 坚持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文件、方案,相关部门在提请区政府制发文件或上会审议前,须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把法律关,对部门上报的文件、方案,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制发文件。加强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审查,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予以责任追究。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印发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要部署后,及时传达学习,并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年底以区政府党组的名义,向区委常委会报告区政府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对有关部门工作效能和作风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坚持纠错问责追责制度。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决策后评估,对决策实施中产生不良后果的及时纠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监察和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追究决策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区政府决策事项、发布政策落实不力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约谈纪录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对久拖不改、问题突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核实追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街道、本部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规定,指导开展行政决策工作。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部署落地见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区人民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公文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计划管理(一)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区级政府发文落实的,纳入年度发文计划;有关部门每年年底根据市和我区重点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项目,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发文计划。区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负责区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管理。对列入计划未执行或需要调整的发文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书面说明。(二)规范临时发文项目。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事先向区政府提出发文申请,就拟发文件的主要依据、主体框架、重点内容、政策措施、参与部门、完成时限等作出说明,由区政府办公室和法制办对发文必要性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批,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经区领导同志同意后,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文件。(三)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要重实际、讲实效。对于上级机关未明确要求制发文件的,各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落实,不得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发文代替工作。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发文。由部门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或议事协调机构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不得简单凭市政府委办局的文件提请区政府发文。照抄照转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委办局文件的,或者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公开发布的政府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二、规范报文管理(四)规范上报公文。各街道、各部门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上报公文负总责。列入年度发文计划和经批准立项的发文,均需报送发文请示和相关材料。发文请示应当载明发文依据、起草过程包括征求意见情况、发文形式和印发范围建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说明审议理由、征求意见情况,涉及人员机构编制、财政经费使用的,要征得主管部门和分管副区长的同意;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重大政策性文件还需说明评估情况。(五)提高报文时效。各街道、各部门上报公文应为领导同志审批预留足够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时限要求的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对已列入年度发文计划和经批准立项的发文项目,主办部门要抓紧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和上报工作,其中按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起草我区贯彻落实意见的,一般应在区领导同志批示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代拟稿上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如无需修改,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文,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稿的上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主办部门要提前说明原因,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延误工作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六)严明报文渠道。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政府报文,不得交叉报送公文。不得越级报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上报的,须抄送被越过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需要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事项的,应由主管部门报文。议事协调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发文明确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确需请示区政府的,由该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报文。国有企业一般不直接向政府报文。报送政府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科统一登记,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秘书或工作科室递送。(七)严禁违规报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一律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文。严禁将请示报告和专报简报等向领导同志多头报送。报送请示事项应当一事一报,不得一文多事。非请示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建立健全不合格公文退回重办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机要科和其他科室应提出退文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机要科统一办理退文。 三、严格质量管理(八)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各街道、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研究问题、谋划工作,确保起草的文件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紧密联系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有责任部门,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务求“短、实、新”,绝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上级文件。加强重大政策性文件的论证评估,做到稳妥慎重、严谨规范。除规划计划纲要等部署全局性、谋划中长期工作的文件外,部署某领域重要工作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九)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各部门起草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特别是任务分工、财政资金、机构编制、用地、规划、评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内容的,须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存在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力求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上报。相关部门和街道回复意见,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有特殊情况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主办部门可据此继续办文,但应在上报公文中说明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各级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办理、审核过程中,可视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发规范性文件需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十)严格签批审核把关。对需要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依照公文处理规定研究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领导同志分工逐级呈批,重大事项报主要负责人审批。领导同志审批、签发公文要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不得简单圈阅;对分管部门提请上会审议的文件要先行研究审核。涉及发文的,办公室要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合理确定发文形式,严格控制发文规格,科学规范标注公开属性。 四、强化发布管理(十一)及时发布报备。各街道、各部门经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发文事项,审议无修改的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发文。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符合保密规定前提下,主动做好文件公开发布工作。区政府文件在天津政务网公开发布后,各街道、各部门要视同正式印发的公文,第一时间办理,抓好贯彻落实。(十二)做好解读评估。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及时了解掌握文件贯彻实施的情况和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后评估工作。依法对已发布文件及时进行清理。五、加强组织管理(十三)落实责任要求。各街道、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规矩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府文件制发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跟踪了解年度发文计划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各单位办公室要切实担负审核把关责任,当好参谋助手,提高以文辅政水平。(十四)强化协同配合。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在文件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又要着眼大局、支持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区督查室要建立文件管理台账,重点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各部门也要相应建立台账,加强与区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十五)加强工作力量。各街道、各部门要重视选配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理论素养高、文字能力强的同志从事文件起草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更严更实作风做好文件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政府系统文件管理工作水平。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附件3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和改进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区性会议管理工作,提升会议组织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部署落地见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计划管理(一)严格会议分类。除例行会议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为一类会议,以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为二类会议,以各部门或各街道名义召开、不需区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为三类会议。(二)严格会议申报。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区政府要求,于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一类、二类会议建议,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确定,形成年度会议计划。除市委、市政府要求召开或根据区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召开的会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一般不得召开;对列入年度计划但未执行或需调整的会议,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书面说明。一类、二类会议召开前,工作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区政府报送开会请示,提出具体会议建议方案、工作情况、讲话素材等有关材料。(三)严格会议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一类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区长批准;二类会议须报分管副区长批准,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原则上政府部门每年只召开1次;三类会议由各单位自行审批、从严掌握。(四)严控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统筹协调,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精简一般性、事务类会议。坚持无会日制度,原则上区政府每周三不召开全区性会议。二、规范会议程序(五)规范集体决策。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部署要求,及时安排会议传达学习、研究落实。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20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以及需上报的重要事项,须安排会议研究讨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不得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六)规范议题论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充分调研。涉及责任分解、分工协作等工作安排,事关机构编制、人事安排、财政资金、土地规划等重要内容,以及需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核的各类事项,应及时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会前协调一致,并取得财政、法律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上会决策前应由工作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严格履行依法听证、科学调研等有关程序,通过公众座谈、专家论证、媒体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在上会材料中进行说明。如需制发公文的议题,在材料中要注明建议发文方式,原则上要与上位文件保持一致,如上位文件是市政府制发的,则我区以区政府文件制发,以此类推。(七)规范议题审批。需区政府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工作牵头单位一般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请示,阐明事由,提交相关材料。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决策事项,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具体上会建议,报经区长批示同意后确定为议题。上会议题确定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科室,将有关材料连同区长批示件一并交资料科承办,同时协调做好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文件修改完善等工作。特殊情况另行办理。(八)规范议事程序。议题提出单位应在会上对决策事项作出说明,表明意见或建议。如有多项方案选择,应提出首选建议。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逐一表明态度,会议召集人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区长、副区长可先行处置,事后应及时向会议作出报告。三、严控规格规模(九)严控会议规格。应由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开的会议,按需安排分管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一般不邀请政府部门和街道(功能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区长批准。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安排所属和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十)严控会议规模。从严规定各类会议规模上限,区级一类、二类、三类会议规模,一般分别不得超过200人、100人、80人。严格按照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出席人员和参加范围,不安排工作关联度不高的领导同志和单位参会,坚决杜绝陪会现象。(十一)严控会议时间。简化会议程序,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全区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会议发言一般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六、严肃会议纪律(十二)严格参会规定。参加会议人员要服从会议需要,保证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要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替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一般不带助手和区外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如确实需要的,要事先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十三)严格会场规定。会议期间,与会同志要集中精力听会、充分发表意见,严禁私下交流、接打电话、擅自中途离开会场或长时间在会场外停留等。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非紧急事项不得报送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或信息。(十四)严格汇报规定。会议研究事项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汇报或说明,除主要负责同志请假外,不得由他人代替汇报。汇报内容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十五)严格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涉密会议内容不得外泄。对需要交回的会议文件,应及时交回。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录音、摄像、拍照,不得擅自转发、复印会议文件、资料等。(十六)严格经费规定。认真执行《东丽区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经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到区外召开会议,严禁组织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会议不安排迎送、合影、住宿,会议地点尽可能安排在机关或指定会议场所,现场会议尽可能安排集体乘车。会场布置简朴大方,工作会议一律不设背板、不摆花木。四、改进会议报道(十七)减少报道数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按有关规定进行报道,新闻稿按程序报审。区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一般不作报道。(十八)规范报道时长。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新闻报道的字数和时长。区长出席的会议,文字稿不超过8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5分钟;副区长出席的会议,文字稿不超过4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时间不超过1分钟。区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一般只发口播稿,出字幕不出画面。五、加强会议落实(十九)规范会议记载。如实作好会议记录。一般情况下要在会议结束后的两天内编发会议纪要,准确全面记载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决定事项及部署要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有关材料统一归卷存档。(二十)狠抓决策落实。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对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要求,要建立台账,逐项明确任务内容、工作子项、落实主体、进度时序和完成时限,实行全过程清单管理,实时紧盯进程进展,及时反馈报告落实情况,确保落实到位。(二十一)加强督办问责。区督查部门对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决定的事项,建立督查督办清单,坚持日常督查与集中督查相结合,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久拖不办、落实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确保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六、完善组织管理(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会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加强会议管理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的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会议精简高效。(二十三)加强会议统筹。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科学统筹阶段性和年度性会议,创新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通过会风转变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办公室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安排各类会议,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管会办会水平。(二十四)加强工作力量。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会议管理工作。要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四个意识”,增强统筹协调、严格管理、高效组织的能力,推动会议精简取得明显成效、会议质量明显提升。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附件4 区政府例会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东丽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形式和会议组成 第二条区政府议事决策的形式包括: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等。第三条区政府议事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制度。第四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第六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第七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由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第八条区政府党组会议成员由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一般请党外副区长列席。根据需要,可扩大至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九条区政府全体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第十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措施;(二)讨论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四)讨论通过需要向区政协通报协商的重大事项;(五)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六)由区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事关全局的政策意见;(七)讨论决定区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区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二)研究需要区政府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三)研究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四)研究解决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五)听取区政府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六)其他需要列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第十二条区政府专题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二)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推动落实的事项;(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重要安排的协调事项;(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五)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其他专项问题。第十三条区政府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一)传达学习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区委部署要求;(二)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区委要求,组织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三)研究部署区政府及政府系统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四)研究需要列入区政府党组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时间安排。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区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第十五条确定议题。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可直接提出上会研究的事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提请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应以正式文件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签批具体意见,报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审定。根据区长批示要求,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上会安排,连同区长批示件一并转资料科承办。第十六条研究论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的原则,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应牵头先期开展专题研究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单位要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履行完相关必经程序;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和签订有关协议合同的事项,应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界意见。第十七条材料准备。提请区政府议事决策事项的所需材料,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准备,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事项还应同时准备相关政策解读材料,并在会议召开前的2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1天通知和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参会及发言准备。列席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和议题内容确定。第十九条会议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如果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其分管部门提出的议题,非特殊情况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未按程序审定的事项不得临时动议。第二十条会议讨论。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首先向会议作提请决策的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参加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参会的相关方面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意见后,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做出决策。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会议的领导,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形成会议决议。经区政府集体决策通过,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审定的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会议精神将文件材料修改完善,报区政府办公室,再按相应程序呈送区委。第二十二条形成纪要。会议应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相关材料统一归卷存档。第二十三条会议纪律。参加区政府议事决策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替会、代会、中途换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区政府作出的决策结果,除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事项,以及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公布。需新闻报道的,稿件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报道需报区长审定。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区政府领导同志应依据职责分工,组织推动落实;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集体研究决定。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区政府一位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有关执行单位、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到位。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分管领导要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协调推动,确保落到实处。区督查室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报告督查情况。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区政府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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