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应急信息报送体系,规范信息报送程序,提高信息员的信息报送基本技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应急事件,现将《和平区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信息员的统计上报工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4月17日12时前,将《应急信息员统计表》传真至区政府总值班室(传真电话:23196665),同时电子件通过OA网传至区应急办。各社区信息员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统计,繁华地区大中型企业信息员由区繁华办负责统计,其他单位请自行统计上报。 附件:和平区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员统计表 201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和平区人民政府应急信息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应急信息报送体系,理顺报送渠道,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现制定应急信息员管理规定如下:一、信息员的设立(一)设立范围区政府系统所属单位,区属大中型企业,坐落于和平区的市属企业,社区居委会。(二)设立人数各单位设立1至2名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保证能随时向区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各类应急信息。(三)组织机构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信息员的管理,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各社区信息员的管理单位;区繁华办为繁华地区各大中型企业(含市属、私营)信息员的管理单位;其他单位信息员的管理单位为区应急办。二、信息员的培训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信息员培训,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三、信息员的职责(一)信息员在本单位的管辖范围及职责范围内,按照《和平区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及时将应急信息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二)信息报送要及时,续报工作要跟进。随着事态的发展,信息员要及时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做好信息续报工作。(三)定期排查本辖区、本单位各类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及时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经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四、信息报送的渠道区属单位信息员,掌握信息后要进行研判,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后,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各社区应急信息报送至所属街道办事处,繁华地区各大中型企业报送至区繁华办,经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后,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其他单位请自行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遇紧急突发事件,基层信息员可直接报送区委值班室和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告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五、信息报告的形式信息报告分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应包括如下基本要素: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六、信息员的奖惩对于在重大信息报告有突出表现的信息员,区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存在重大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的信息员和主要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