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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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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0年9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规程(试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结合制度试运行期间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经和平区国有房产地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工作规程。一、闲置房产的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一)处置范围。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房产。(二)基本程序。1.房产权属单位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等处置方领导班子召开“三重一大”会议,研究拟定初步处置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处置的房产基本信息及现状、拟采取的处置方式及理由、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拟处置房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等必要信息。2.处置方案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后实施。其中,对采取出租方式的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方案进行研究并备案,对采取出售方式的处置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二、闲置房产处置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出租。1.出租方案原则上由房产权属单位报送,对已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房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报送出租方案,原房产权属单位应出具专项授权委托书,授权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外出租(方案报送方以下统称实施单位)。出租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报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决定。2.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或经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决定的闲置房产出租方案,实施单位应及时发布招租信息。如受市场因素影响,经备案或审议通过的租金标准难以成交,实施单位有权在原租金标准基础上,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在10%的幅度内降低租金标准重新发布招租信息。每次调整租金标准,实施单位应将调整信息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连续三次调整租金标准都未能成交,实施单位应将出租方案重新编制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3.闲置房产出租后,由实施单位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房产及附属设施的交接,及时收取租金等处置收益,并负责整个租赁期间的合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4.闲置房产的租金等处置收益,由实施单位收取后转付给区财政局,相关收益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二)出售。1.房产权属单位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所提请审议的闲置房产出售方案进行集体研究。2.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对单处出售房产价值或出售房产的累计价值总计不超过500万元的方案,可直接做出出售决定。对单处出售房产价值或出售房产的累计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方案,经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并初审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单处出售房产价值或出售房产的累计价值超过1000万元的方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3.经领导小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出售方案,房产权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如受市场因素影响,审议通过的出售价格难以成交,房产权属单位有权在原出售价格基础上,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在10%的幅度内降低出售价格重新出售。每次调整出售价格,房产权属单位应事先将调整信息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如连续三次调整出售价格都未能成交,房产权属单位应将出售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并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研究。4.出售房产成交后,房产权属单位应督促并配合购买方及时完成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及移交工作,并保障及时、全额收取成交价款等相关收益并转付给区财政局。相关收益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办公室应全程掌握房产出售的相关信息。三、附则1.为保障闲置房产处置工作的全面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及房产权属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总结经验。如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应及时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反馈,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2.房产处置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房产权属单位在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认真负责。3.本工作规程系作为《和平区区属党政机关闲置房产出租出售工作制度(试行)》的配套文件,未明确规定或与制度(试行)相抵触之处,按照本规程执行。本工作规程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房产处置所得收益归集及使用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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