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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7〕27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联合惩戒监管的重要性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部署推进。中央明确提出,要从更大维度、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推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国务院2016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从建立红黑名单制度着手,对守信者实行联合激励,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提升我国社会诚信水平,改善社会生态环境。《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是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24号)的创新和落实,是推进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的需要,也是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的需要,是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扎实落地的关键环节,对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制定本实施意见将进一步促进我区各行政部门的监管一体化,进一步理顺各行政机关间监管措施的相互关联关系,通过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现行法律法规的落实,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联合惩戒的内容(一)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二)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后,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递送其它行政机关,由其它行政机关依法配合实施相关处理措施或对当事人加强执法监管。(三)区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推送记入信用记录。三、联合惩戒的程序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依据市级机关确定的目录内容实施管理,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理的行政机关统称处理机关,配合实施联合惩戒的其他行政机关统称实施机关。实施联合惩戒的程序是:(一)信息产生、递送。处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中规定情形,将产生的违法违规信息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并将信息生成机构、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内容、措施实施机构、法律依据等内容填入《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中,于7个工作日内将《传递单》递送到实施机关。在联合惩戒平台上线前,采取纸质方式递送,各部门加盖印章后同时递送纸质材料,平台上线后依据平台功能调整工作流程及递送方式。(二)信息接收。实施机关收到联合惩戒信息,确认属本部门职责且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要求的,应出具《联合惩戒信息传递单接收回执》。对联合惩戒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将信息退回处理机关,但应当说明理由。(三)实施惩戒措施。实施机关自收到联合惩戒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规定的内容,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机关根据记录信息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评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四)争议解决。各行政机关在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各行政机关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建立联合惩戒制度,负责联合惩戒信息传递、整理汇总联合惩戒结果等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并按时限要求做好联合惩戒相关工作。 (二)依照程序,依法惩戒。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一定要按照《联合惩戒措施目录》操作执行,加强本单位工作机制、数据网络建设。在全市联合惩戒系统上线之前,暂时以线下方式传递相关文书,待系统上线后取代传递相关文书。 (三)建立机制,推动落实。为推动联合惩戒有效落实,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确定一名联络员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将惩戒措施实施情况归口汇总后,报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市场监管委,确保联合惩戒措施和效果得到落实。 (四)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东丽区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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