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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7〕2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和完善。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将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二、主要内容(一)审查对象。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二)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能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三)严格审查增量。今后,凡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提交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以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其中,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政策起草(制定)部门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四)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抓紧清理审查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由政策起草(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原则上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五)定期评估完善。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三、保障措施(一)健全工作制度。建立由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制度落实,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政策起草(制定)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搜集行政垄断线索,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市反垄断机构。政策制定部门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失责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2.东丽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二)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三)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附件2 东丽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天津市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决定建立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主要职责(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贯彻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相关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指导和督促全区各相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三)加强全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四)推动、考核全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汇总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五)加强舆论引导、信息发布,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六)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商务委、区农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建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运管局、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文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席会议由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共同组成,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二)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三)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四)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五)代表联席会议指导、督促、考核各街道、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六)代表联席会议对外联络,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报区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确需用印时由区发改委代章。五、工作要求区发改委要会同区商务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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