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丽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8日 政策文号: 东丽政发〔2012〕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2〕17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东丽区人民政府2012年8月18日东丽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津审联[2010]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区属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平台融入资金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等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区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本区管辖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第四条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区审计局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立项审批、许可、竣工等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概算调整、追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资金筹集与融资渠道的合法性、建设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资产购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四)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控制的有效性。(五)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六)根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每年年末联合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区审计局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区发改委应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将建设项目规模、年度投资安排和项目实施情况告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制定近期执行计划,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除区政府临时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区审计局对区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第七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资产移交手续。第八条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第九条区审计局对社会咨询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区审计局核查社会咨询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咨询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依法对该社会咨询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第十条区发改委、区建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区审计局做好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审计。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应当在建设项目交验收投入试运行或试使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要求,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后,向区审计局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第十三条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第十四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应当按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的要求,及时研究问题的成因,制订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并落实整改方案,将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第十五条区审计局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做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第十六条区审计局对审计查出的应当由区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移送处理书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审计局。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执行审计意见,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决算和资产移交的依据。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审计局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十九条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第二十条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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