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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东丽区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1〕6号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丽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东丽区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我区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天津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目标1.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的变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所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组织实现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要健全工作规则,推进法制建设,加强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管理监督。2.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保证。各级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规划,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3.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安排部署。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各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街道办事处、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4.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法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将依法行政纳入公务员学习培训计划之中,在3年内对全体公务员轮训一遍。各级行政机关也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加强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日常培训工作,每年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5.注重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考察。要加强对全区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依法行政业绩突出的,优先提拔使用;对拟从事政府法制、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得从事上述工作。二、健全机制,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6.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8.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本级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进一步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9.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制定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10.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的系统清理,特别是在国家、市级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对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比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做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街乡、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文明公正执法11.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全面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12.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力度,按照“一个政府部门一支执法队伍”的目标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区编制、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进一步统筹完善城市管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发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等专门委员会协调指导作用,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强化行政审批事后监管,健全审批部门与执法部门工作衔接机制。13.树立程序意识,规范执法规则。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区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规范委托执法和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行政执法检查。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14.理顺主体关系,明确执法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改革方案,重新明确执法主体,及时调整和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工作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严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区政府每年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15.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狠抓执法纪律和执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才能持证上岗。持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标志管理,维护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五、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16.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切实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区法制、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探索创新行政监督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网上信箱、投诉电话,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17.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公众查询渠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积极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疗、教育、公交、商服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18.严格行政问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六、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19.探索创新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社会矛盾问题,要创新思路和解决渠道,建立行政调解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基层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20.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以促进行政复议程序化为核心,改进和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制发建议书,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区政府依法配备2名以上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街乡、政府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耐心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投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重大行政案件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七、加强依法行政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21.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指标放在与改革发展稳定同等地位予以考核,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针对街乡和各委办局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不同,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有针对性制定和落实具体考核办法。探索依法行政评估体系,委托社会组织公开、公正地评价依法行政工作。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22.加强依法行政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2011年底前设立国家赔偿、行政复议、推进依法行政等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完善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公正执法。23.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加大投入,充实力量,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切实解决法制机构人员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使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承担的责任与任务相适应。按要求区法制机构至少要有一名领导成员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各科室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重的依法行政工作;各街乡和各部门必须有一名领导和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政府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4.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精心组织普法活动,特别是要大力加强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努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三四五六”发展计划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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