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丽区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6日 政策文号: 东丽政发〔2010〕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0〕30号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东丽区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降低政府资金风险,发挥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配套费、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基金预算等各类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指区属行政单位、各级事业单位、专业部门、国有公司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修缮等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东丽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库”的项目。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第四条申报时间: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份向区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拟开工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第五条申报要求:(一)项目必须符合本区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二)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建设资金来源为基本建设费、配套费、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基金预算支出的项目。(四)申报项目必须在下一年度开工建设。(五)项目单位需上报项目简介、申请表、初步概算、项目位置图等有关要件,经区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列入“东丽区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由区发改委上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确定“东丽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库”。项目单位上报初步概算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合理节约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原则上申报的概算投资额不能超过或小于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的10%。(六)列入“东丽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当年可安排基本建设、配套等资金额度,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区发改委下达当年《东丽区xx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表》,(七)《东丽区xx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表》中的项目,在当年确实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经区发改委和财政局研究,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撤项。撤销项目原则上不准许申报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库。撤销项目形成的资金空额,区发改委和财政局按照轻重缓急从储备库中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补充。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审批程序(一)凡进入《东丽区xx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表》的项目,原则上需经区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单位要按照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附有关材料报区发改委审批。(三)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经区财政局出具财政审核报告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设计意见后报区发改委批复,并下达正式投资计划。第七条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要件。第八条项目投资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建设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不得超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控制性投资计划。第九条为提高效率,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对不涉及征地拆迁且建设内容单一、工艺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第十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已经批准的《东丽区xx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控制性投资计划表》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投资或变更设计,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投资或变更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增加投资或变更设计的说明,报区发改委审核,并征求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办理调增和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提高(降低)建设标准、扩大(缩小)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另外,对于项目增项超过投资性计划10%的,责任主体单位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项目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重新履行工程招投标手续。第十二条东丽区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决算审查制等相关制度。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需申报国家或市级批准的,由区发改委配合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拨款程序:项目责任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应及时办理基础、主体及相关阶段性工程验收,区发改委、财政局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一)项目工程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到区发改委办理第一次拨款手续,拨付工程合同款的25%。(二)基础验收合格后,到区发改委办理第二次拨款手续,拨付工程合同款的30%。(三)项目工程至主体封顶并验收合格,到区发改委办理第三次拨款手续,拨付工程合同款的30%。(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决算,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合同余款。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此办法由东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此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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