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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丽区BT模式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0〕13号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BT模式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照此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东丽区BT模式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三四五六”发展计划,进一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政府项目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化建设,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东丽区范围内采用BT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由区政府授权项目业主,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投资人承担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偿还投资人的融资和建设费用,回购项目。第四条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应为政府投资的新市镇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政府采取BT模式建设的项目应纳入政府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回购。第五条实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东丽政发〔2010〕1号)要求,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做好BT融资论证。第六条为加强BT模式建设的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成立东丽区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发改委、建委、国资委、法制办、城市化办、金融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东方财信集团等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第七条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三)能够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四)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BT模式建设方案》中项目概算的25%,其余资金要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五)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BT模式建设方案》由项目业主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BT模式建设项目的概况。(二)投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三)招标工作安排计划。(四)工程建设周期。(五)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六)项目资金、质量、进度、安全的监控措施。(七)项目建设投资成本与收益分析。(八)回购条件、回购期与程序。(九)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十)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第九条《BT模式建设方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项目业主要严格按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因规模、功能、标准等设计调整确需变更的,项目概算变动幅度超过原审批工程概算5%以上的,须报领导小组初审、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条实行BT模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招标工作应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实施,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BT模式建设项目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接受区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第十一条中标人(投资人)确定后,项目业主应当向投资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在此期间,项目业主需将合同草案报领导小组审查,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与投资人签订合同。第十二条项目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周期等)。(二)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的构成)。(三)项目工程管理(质量、进度、工期、安全、工程量变更、项目结算等)。(四)竣工验收与项目移交。(五)回购条件(回购期、审计确定投资总额、回购款的支付方式等)。(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合同履约保障与回购担保。(八)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九)项目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十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的投资人应当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投资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项目概算批复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预算编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报建等相关审批手续。(二)负责投资、融资、管理、施工总承包等工作。(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办理移交手续,并享有获得投资收益的权利。(四)保证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得以项目进行反担保。(五)切实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工期要求,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六)按项目业主的具体要求,向项目业主和领导小组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七)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财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投资人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二)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三)组织相关招标活动,并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四)以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五)监督、确保投资人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项目业主承担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投资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履约保函,开设BT模式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业主以其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即其在BT模式建设项目享有的全部收益和权益向投资人提供回购担保。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并符合验收条件后,由区工程质监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回购条件的,投资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领导小组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第十八条BT模式建设项目回购期,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至项目业主向投资人支付全部回购款时止,一般为2-5年(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BT模式建设项目所有权即由区政府取得。项目回购前,项目业主与投资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作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载明。第十九条项目达不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处置。第二十条投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对项目建设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因特殊施工技术要求,非主体建设工程部分确需转包或分包的,应报项目业主和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投资人和项目公司不得以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投资人、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均不得以BT模式建设项目进行融资担保。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审计局对BT模式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核,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第二十三条在项目执行中,投资人、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出现违约、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投资人因上述情形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东丽区其他BT模式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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