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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10〕12号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监察局制定的《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东丽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机关服务承诺顺利履行,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向政府行政部门咨询、申请办理行政管理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统称办事人员)热情接待,认真受理或引导、跟踪办理的制度。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首次依据职责接待办事人员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的事项,接待办事人员的工作人员应告知或引导其至具体的承办部门、内设机构或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部门、内设机构首次接待办事人员的工作人员或具体承办人为首问责任人。部门承办人不在岗,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代为接待、受理,并及时向部门承办人交接办理事项,部门承办人为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对承办部门、内设机构或具体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应及时报有决定权的领导确定首问责任人,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代为接待、受理,并及时向首问责任人交接办理事项。首问责任人调离现岗位的,应及时向继任人交接办理事项,继任人为首问责任人。第四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行政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能和职责,具备相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为基层服务的责任感。第五条首问责任人职责:1.首问责任人应对办事人员的姓名、单位、来访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予以登记,以备查询、考核。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4.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了解政务、反映情况、联系公务的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品质和素养,以及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1)接听电话,要做到态度和蔼,言语文明,热情周到;(2)接待来访,要主动招呼,耐心倾听,清楚解答;(3)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办事人员;(4)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办事人员,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第六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责任。第七条本制度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区各级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上述部门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承办部门),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第三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承办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根据法定时限确定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结相关事项的制度。第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承办部门应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类事项规定的办理时限,确定承诺办理时限。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场办结;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第五条承办部门对办理事项应当编制流程图,明确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并进行公示。第六条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作为牵头单位制作流程图,并明确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第七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从承办部门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承办部门未尽到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补正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第一次收到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第八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告知办事人员,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第九条办理事项需依法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时限内。承办部门应当在流程图上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予以标明。第十条承办部门做出书面决定之日即为该事项办结之日。实行网上在线办理的事项,以承办部门加盖电子印鉴之日为该事项办结之日。申请人因自身原因,不按承办部门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管理事宜的,承办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1.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2.不按规定时限给申请人答复的;3.办理结果未在承诺时限内告知申请人的。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部门落实《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天津市东丽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区各级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上述部门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第四条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行政部门的效能投诉受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未设监察机构的,由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承办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予以告诫,并可责令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承办部门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外,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承办部门分管领导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承办部门主要领导予以告诫或诫勉。 1.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或未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的;2.未按规定编制、公示部门办理事项流程及时限表的;3.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4.本部门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5.对重大或紧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6.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7.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承办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做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除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外,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1.未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2.未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3.应当当场办结而未当场办结的;4.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5.未按要求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人员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的;7.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代为接待、受理的办理事项,未及时向首问责任人交接,造成办理事项超过时限的;8.首问负责人离任,未及时向继任人交接办理事项,造成办理事项超过时限的;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2.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4.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做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5.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八条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区政府或区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部门内设监察机构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东丽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处理。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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