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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丽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农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发[2008]35号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保障水平,《东丽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农村)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东丽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农村)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农合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25号)和《东丽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农村)》(东丽政发[20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09年新农合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补充规定:一、提高2009年度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每人40元(在2008年补助标准30元基础上每人增加10元),区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每人90元(在2008年补助标准84.5元的基础上每人增加5.5元),街乡财政补助标准每年每人50元(在2008年补助标准45.5元的基础上每人增加4.5元),个人缴费按原标准每年每人40元执行,共计每年每人筹资标准为220元。二、住院报销标准三级医院: 1千元—8万元 45%二级医院: 3百元—8万元 45%一级医院(卫生院):0—1万元 50%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分娩补助500元。门诊特殊病报销:0—3万元40%三、门诊特殊病界定及有关要求1.范围: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红斑狼疮,精神病。肾透析治疗是指因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结肠透析疗法。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是指肾移植术后,为保证肾脏成活而做的必要治疗。癌症的镇痛治疗,是指为解除中晚期癌症病人痛苦而采取的除痛手段。精神病,专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障碍、意向控制障碍(如纵火癖)。2.病种认定:参保人员必须持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证明,精神病需经天津市精神病专科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并加盖单位门诊办公室公章后有效。3.就诊要求:门诊特殊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然后按规定进行报销。在药店购药的凭机打票和正式发票按规定报销。4.报销的凭证:本人合作医疗证、户口本、门诊专用收据、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依据。四、建立家庭门诊账户,扩大受益面提取个人缴费的60%建立家庭账户,以户为单位,设立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卡,此卡不能提取现金,可逐年累存。五、报销时间各街、乡要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完成本季度报销工作,并向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补偿资金(附本季度报销人员明细与季度报表)。六、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东丽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农村)的补充规定》(东丽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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