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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创建国家卫生区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函〔2018〕30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创建国家卫生区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8年8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东丽区创建国家卫生区责任分解表国家标准任务目标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66号)。区爱卫办区政府办区爱卫办区发改委2.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工作或国家卫生区创建的内容;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制定相关文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有创建国家卫生区的方案、组织领导体系、考核检查与奖惩制度。3.区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如“十三五规划”)中应有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区创建的内容。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4.依据《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5.区主要领导应担任创建国家卫生区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国家卫生区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部门单位责任,建立创新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机制。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功能区)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6.区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区爱卫办区爱卫办7.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牌子,指定一名副职分管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门内设机构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区爱卫办区编委办8.爱国卫生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9.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街道(功能区)(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市级卫生街道。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10.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区爱卫会必须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工作要点、预期目标、工作内容、成效评估等要素。区爱卫办11.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区和街道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区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并充分发挥卫生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带动城乡卫生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区和街道爱卫会办事机构应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区爱卫办各街道(功能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12.建立并维护好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除采用传统的来电来信模式外要发挥好网络等新媒体和12320卫生热线的作用。建议与投诉平台应达到以下要求:(1)严格执行受理程序。明确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的建议投诉受理程序,严格按照受理、登记、批转、办理、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及时向举报者解释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2)严格保障渠道畅通。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对建议和举报热心接待、专心聆听、耐心询问、静心分析、细心解答。(3)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时限。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投诉,坚持做到“及时批转、及时查处、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及时报告”,严格执行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限、查处时限和反馈时限。(4)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反馈制度。对投诉承办情况及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区爱卫办区爱卫办(5)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由农村调查队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卫生状况的满意度,群众对本区卫生状况满意率≥90%。区统计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13.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以下简称《健康素养66条》)作为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的主要传播内容。每年围绕威胁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开展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活动。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14.健康素养监测数据应为近3年内公布的数据,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要求,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能科学反映本地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到2020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4%。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15.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区卫生计生委各单位16.区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配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培训场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的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人员配备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和评价等职责;健康教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17.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各单位18.宣传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宣传信息科学、准确。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新闻中心区卫生计生委19.车站、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应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区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区市容园林委区运管局区卫生计生委20.社区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健康素养66条》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区民政局各街道(功能区)区卫生计生委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21.医院有负责健康教育的科室和专(兼)职人员。医护人员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能,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23.学校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机构对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学校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并落实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学校设有心理辅导室,聘请具备资质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服务,缓解学生生活、学习上的压力,使学生掌握与其年龄水平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技能。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24.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各单位25.鼓励开展健康促进区、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工作。(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26.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太极拳(剑)、骑行、跳绳、踢毽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推广普及天津市第三套市民广播体操。区体育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27.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区卫生计生委区体育局区总工会28.80%的街道、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区体育局区市容园林委29.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户籍人数,占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区体育局30.区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全覆盖。注册登记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区户籍总人口数的2‰。区体育局区民政局(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31.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我市控烟立法进展情况,以《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各单位32.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烟草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广告法》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区市场监管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33.辖区各级各类学校依据教育部《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区教育局34.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做控烟的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的创建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35.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区卫生计生委36.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和提示语。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区爱卫办各街道(功能区)市容环境卫生(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建成区无卫生死角。河道、坑塘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建成区功能照明完善,建成区道路装灯率达到100%。37.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应达到《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的要求。建成区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功能区)38.区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工作计划,健全机构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制度,确保数字城管工作有效推进和处置效率不断提高。已经投运的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拓展数字化城管系统的覆盖面积和管理内容,保障正常运行,并向深度和广度延展。区市容园林委市容环境卫生(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建成区无卫生死角。河道、坑塘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建成区功能照明完善,建成区道路装灯率达到100%。39.建成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建成区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道缘石应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等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维护,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区市容园林委区运管局区建委交警东丽支队区水务局区工信委国土东丽分局区市容园林委40.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定期粉刷、修饰,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无破损、残缺等;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功能区)41.建成区无卫生死角,街巷里弄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和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乱搭建等违法建筑;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功能区)42.河道、坑塘等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油污、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区水务局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功能区)43.完成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区绿化管制制度;绿化养护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区市容园林委44.建成区功能照明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亮灯率达到96%以上。建成区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统筹兼顾,做到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景观效果良好。市容环境卫生(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45.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活的影响。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46.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符合要求:(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全面推广开展分类收集。(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47.粪便收集清运符合要求:(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48.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3)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4)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5)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6)高温季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地区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市容环境卫生(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49.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1)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城区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3)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建成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调度不应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调度不应低于1.8米。(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5)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应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6)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7)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8)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9)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区市容园林委区建委国土东丽分局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功能区)(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1)应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应根据处理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规范要求。(2)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做到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3)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区市容园林委市容环境卫生(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51.城市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1)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等指标达到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我区地方标准规范要求。(2)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规范要求。(3)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我市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52.粪便无害化处理:(1)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2)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区市容园林委区农经委5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1)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本市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2)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3)建筑垃圾应按照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区市容园林委市容环境卫生(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5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指标按建成区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统计计算,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1999)计算,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人均0.8~1.8千克/日;城市污水量按当地实际统计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可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计算,一般可采取污水排放系数0.7—0.8)。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建成区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55.区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区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本区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市容园林委5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57.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的建设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成区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区市容园林委区运管局区旅游局市容环境卫生(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建成区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58.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处理,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区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2)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方便群众如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59.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区,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商务委60.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商务委市容环境卫生(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61.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规范合理,定时定点开放,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区市容园林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交警东丽支队区综合执法局62.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区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我区范围内禁止从事活禽销售和现场屠宰。区农经委(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63.社区能够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区民政局各街道(功能区)64.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功能区)65.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区市容园林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功能区)市容环境卫生(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66.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区市容园林委区市容园林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功能区)67.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区房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功能区)68.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区市容园林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十六)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69.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社区(村委会)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不低于《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区市容园林委各街道(功能区)70.环卫设施齐全,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有盖,不得有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区市容园林委区水务局71.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中村”道路应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区市容园林委区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功能区)环境保护(十七)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72.近3年城区辖区内未发生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未有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73.制定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7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年优良天数逐步增加,PM2.5年均浓度逐步降低。(1)所有纳入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的点位,除清洁对照点外均参加结果评价。所有监测点位均采用自动监测设备。(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要求,全年AQI指数≤100的天数逐年增加。(3)PM2.5年均浓度逐步降低,年均浓度的有效数据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表4的要求。区环保局75.区政府要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治理大气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划定秸秆禁烧的区域。我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环保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秸秆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等综合措施,推进秸秆高效综合利用。秸秆禁烧的区域要杜绝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农经委区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76.区域声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规范,数据统计与评价方法正确。(1)区域声环境点位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区域声环境监测严格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区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规范要求。昼间监测每年一次,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连续A声级。(2)将全部有效网格测得的昼间等效声级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即为整个城区区域声环境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区域声环境昼间平均等效声级≤60分贝。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公安东丽分局(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77.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2)区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各类标志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环境保护(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7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水质达标。(1)所有在用的并向市区供水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均按要求开展水质监测,监测点位、项目、频次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饮用水源指标全分析监测,地表水源为109项,地下水源为39项。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街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2)地表水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水质。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水务局79.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1)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2)强化控源截污、生态修复,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区水务局(二十)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8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区卫生计生委81.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未发现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8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环境保护(二十)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8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84.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要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85.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建有污水处理站,污水经处理后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排放限值后方可排放。带有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86.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区公共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制定卫生许可流程并对外公示,审批程序规范,档案资料齐全。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87.根据本区实际,结合国家和市确定的专项行动和重点抽检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区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工作有总结。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一)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88.按要求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制订量化分级方案、标准,实施等级评定、等级公示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89.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档案资料齐全。9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9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9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9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病媒生物防制等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区卫生计生委区爱卫办9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报告方式、报告责任人。区卫生计生委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96.小餐饮店达到基本要求。(1)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2)内外环境整洁,应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3)地面硬化、平整、无裂缝,并有排水系统。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4)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储、更衣、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和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5)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6)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7)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8)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9)配备满足需要的冷藏、冷冻柜(库)等专用冷藏设备,半成品、成品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10)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11)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爱卫办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97.小食品店达到基本要求。(1)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有仓储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4)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5)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食品经营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爱卫办98.小浴室达到基本要求。(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3)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4)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天补充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5)室内通风良好,宜采用机械通风,采用气窗通风的气窗面积不少于地面面积的5%。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淋浴间内不得设置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摆放液化石油气瓶。(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7)浴室内若提供脸巾、浴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8)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9)修脚工具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有关理发用具消毒要求。区卫生计生委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网吧)、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99.小美容美发店达到基本要求。(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相对独立设置,有机械排风设施。(3)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4)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5)理发工具应用后消毒;理发、美容用毛巾、脸巾、脸盆等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100.小歌舞厅(小网吧)达到基本要求。(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3)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广局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二)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101.小旅店达到基本要求。(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3)设有专用的清洗消毒间,配备专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4)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5)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脸盆、脚盆,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浸泡消毒容器。(6)床上用品一客一换,长住客一周至少更换一次,有床上用品洗涤、烘干设备(如洗衣机、干衣机等),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无污迹、无异味、无潮湿感。(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天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淋浴室内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9)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10)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市场监管局(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102.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区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区教育局103.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食堂、宿舍和厕所建设、管理,饮用水设施,学校卫生状况等应分别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重点场所卫生(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104.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区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区卫生计生委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105.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6.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107.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用人单位各类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形。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来源于生产工艺流程的因素,生产管理产生的有害因素,以及自然环境和毗邻环境产生的有毒有害因素。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重点场所卫生(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108.按照相关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认真实施。(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上岗前体检率、在岗期间体检率、离岗时体检率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要求。(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等体检内容、项目、周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4)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及时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治疗或妥善安置,对职业禁忌症者及时调离所禁忌的作业。(5)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的配置、分布、能力适应当地需求。(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规范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7)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区卫生计生委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109.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1)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2)区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健康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安排职业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制作职业健康教育资料(声像、图片、画册、教材、挂图、小册子),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对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考核和评价。区安监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110.评审年度的前三年不得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重大职业病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职业病事故。)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1.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法》涉及的相关部门(二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2.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构和队伍,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区市场监管局113.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6)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11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环境清洁,原则上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含25米)的距离,因历史原因造成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受到污染。115.加工或盛放生食、半成品、熟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要分开,并根据用途标记明显的区分标志,防止发生交叉污染。116.储藏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采取有效的防鼠、防蝇、防虫设施,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非食品或个人物品;储藏食品时要按照类别分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按食品标识的要求常温、冷藏、冷冻等存放,尽量缩短贮存时间,并定期检查,以防发生过期变质;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维修、检查温度,以确保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区爱卫办(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117.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1)结合本区实际,可采取规定区域、限定时间、统一配送、限定经营品种管理方式。(2)对食品摊贩可采取许可、备案方式规范准入。(3)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和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并发放体检培训合格证。(4)出售散装熟食品的摊贩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货款分开,并设置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需要冷藏的食品应添置冷藏设施。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生计生委区爱卫办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118.食品生产应符合如下要求。(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具有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4)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爱卫办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11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符合要求。(1)对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以上。(2)评定项目主要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和检验运输等。(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120.食品从业人员管理符合要求。(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合格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证合格证备查。(3)上岗时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指甲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4)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工作时严禁吸烟,不嚼口香糖、进食;不能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七)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121.落实清洗消毒制度。(1)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建议采用热力消毒方式,采用煮沸蒸汽消毒100℃,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照射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宜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2)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3)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4)消毒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交予有清运资质的单位清运,严禁在操作间内过夜。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122.防蝇防鼠等设施要求。(1)防蝇防鼠要求:与外界相通下水道、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应加设防蝇防鼠网,防蝇防鼠采用不锈钢网为宜;通风管道、排风扇等出入口的防蝇防鼠网眼径要小于0.6厘米;下水道防鼠网眼要小于1厘米,防鼠网前30厘米要加设栏栅,阻挡垃圾堵塞网眼;管线入口等缝隙要用水泥填封。(2)防鼠板要求:在与外界相通门窗采用金属材质为宜,与门框或地面间的门窗缝隙要小于0.6厘米;食品库房等入口处设置63厘米以上的铁皮防鼠板,两边设置凹槽,以固定防鼠板。区卫生计生委区爱卫办123.防蝇设施符合要求。(1)纱门纱窗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要设置防蝇纱门、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等设施;对外能够开启与外界相通的开启式窗户的窗口要设置纱窗,所设置的防蝇设施要有效防止苍蝇进入。(2)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通道处安置灭蝇灯,设置高度1.5~2米,晚上开灯,在光线较暗处的,白天也可开灯,严禁在食品储存地或食品操作台的上方设置灭蝇灯。(二十八)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124.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区农经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八)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125.严格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查,生猪屠宰企业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项规定的条件。区市场监管局区农经委126.屠宰企业屠宰牲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127.屠宰企业建立和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12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和防疫监管。129.屠宰企业按照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冻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30.屠宰企业对屠宰产生的废物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后排放。(二十九)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13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小区直饮水的许可准入,应遵循我区相关规定。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132.二次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无渗漏。(2)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3)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水箱应有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应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且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4)水箱应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5)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材料应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水质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饮用,以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九)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133.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2)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4)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5)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6)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7)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9)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区市场监管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二十九)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134.小区直饮水应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水水质应符合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反渗透水质净化技术、纳滤水质净化技术或采用其他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2)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设备的放置应远离垃圾房(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应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日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每日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及时在制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135.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办各街道(功能区)区发改委区卫生计生委136.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区卫生计生委各部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三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137.医疗机构按规定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开展传染病诊疗服务,承担医疗活动中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登记、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检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138.查阅相关资料,辖区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139.按照国家和区相关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区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本区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大众健康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140.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141.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3)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①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②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电路,备用制冷机组;③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④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街道(功能区)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142.接种单位应根据责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三十一)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143.制定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小于7周岁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144.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区卫生计生委区教育局(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145.依据国家和我区相关要求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区卫生计生委各单位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三十二)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实施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建设健康步道、健康食堂(餐厅)、健康主题公园,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146.重点做好高危人群健康管理。(1)全人群健康管理率达到70%,并逐年上升。(2)各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率达到90%及以上。(3)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健康体检制度,至少每2年1次为单位职工提供体检,将慢性病核心指标作为必查项目,并对体检发现的慢性病高危人群建立档案,实施健康管理。每2年1次职工提供体检的单位覆盖率达到50%。(4)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数量不少于10个。(5)8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血糖测定;4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口腔预防保健服务。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计生委各单位147.加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工作。(1)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我区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及以上。(2)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40%及以上。(3)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60%及以上。148.开展死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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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丽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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