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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17〕45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东丽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天津市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东丽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1号)(以下简称市《方案》)文件精神,现制定东丽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区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十九大报告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1号)及“东丽区2017年工作会议暨‘双万双服’活动动员部署会”会议精神,围绕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构建流程清晰、服务优化、高效便捷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助推大项目好项目落地实施,助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根据市《方案》,按照“前伸、中加、后延”的思路,将土地整理、中介服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纳入流程,积极探索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实施项目预审机制,并行审查、交叉审批,实现各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两个联动,提高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整体服务效率。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简审批要件,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审批流程,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二)优化细化流程。全面落实市《方案》,创新审批方式,引入预审机制,推进项目审批提速。(三)强化审管衔接。依靠“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时推送审批信息,实现审批监管互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主要措施(一)精简优化联合审批流程。1.承接梳理审批事项。承接市级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梳理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非法定的各类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做到同级同权;减少前置条件,对审批类(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类建设项目,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均在开工建设前完成;简化内资企业项目备案手续,内资企业备案类项目以企业网上信息告知为准,实现网上备案。2.细化规范审批流程。根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细化为工业项目、房地产及公建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三类,按照新的设计流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开始,到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结束,整合为项目前期、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开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审批。3.推进实行接审分离。按照“一口进件、分段审批、牵头负责、并行办理、限时办结、一口出件”的运行模式,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设置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综合窗口,在综合窗口一口进件后,将申请材料分送各相关审批部门,各部门分阶段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再由综合窗口一口出件,形成投资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并联审批,实现接审分离。(二)探索创新审批办理方式。1.建立“超前预审、并行审查”机制。加强项目预审工作,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超前辅导、预审预核。对企业投资项目,从备案阶段开始同步辅导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等事项,尽快达到审批条件;对政府投资项目,针对市容环境、教育、旧楼改造三类惠民工程和列入“沃土计划”的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典型辅导、规范报告文本,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实行并行审查,将项目核准或备案、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划拨用地除外)并行审查;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地名命名、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并行审查;将质量监督登记、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行审查。2.探索“以函代证”机制。对区政府审定的审批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围绕推进项目开工建设,探索采取“两套流程并行、函证办理并行、项目单位自愿”的方式,分别由区审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及区建委牵头,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和建设项目施工登记函,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立项、规划、用地预审、招投标和施工等审批手续,项目单位依据有关函证即可启动项目开工建设,并承诺所有项目审批手续做到依法合规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实现“容缺审批”“先批后补”,最终达到项目卷宗资料完整、审批案卷材料齐全。3.探索“四个联合”机制。积极探索联合审查、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的办理方式。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1号)文件要求,先行启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建设项目主体竣工并完成相关专业技术验收检测后,联合审批综合窗口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涉及消防、规划、人防、安全、交通、水务等验收事项,按照“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完成相关竣工专项验收。(三)压缩审批承诺办理时限。在建设项目要件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审批部门通过超前预审、一口进件、并行审查、交叉审批等方式,压缩审批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过程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68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核准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过程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27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备案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过程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19个工作日以内。建设项目前期土地整理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不计入联合审批时限。(四)简化优化建设项目招投标。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项目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交易,形成集中交易和集中监管。简化建设项目招标手续,优化招标办事流程。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实行同步并行办理,招标公告的发布与招标文件发放可同时进行。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后,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缩短备案时间。对于民营和外资等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事项,简化备案手续,实现中标结果一次性备案。(五)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95号)文件要求,审批部门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要件,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行政许可要件同等对待。在建设项目审批办理过程中,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满意度评议,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强化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六)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区审批局通过“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联合审批监管平台”与各监管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审批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区审批局通过该平台将办结完成的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实时推送至监管部门界面,监管部门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按其分类及相关条件进行组合查询、快速查询和定点查询,及时掌握审批办件的详细信息、办理进度和申请人信息。对于问题项目,监管部门通过审批信息交换单,在线填写对有问题申请人或单位的处罚结果和意见,记入异常记录名单,并通过该平台将信息反馈至区审批局,区审批局作出相应处理。四、操作流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开始,到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结束,具体流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项目前期阶段。该阶段由区国土分局和土地整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审批前,需先行委托完成项目建议书(适用审批类项目)、核定用地图、现势地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适用审批类项目)及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涉及到时需办理的事项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备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占用绿化用地的许可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及手续等,上述事项可同步办理。本阶段不计入联合审批时限。(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用地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区审批局牵头。涉及事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适用审批类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环评审批、合理用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取水许可、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许可等。(三)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区规划分局牵头。涉及事项主要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初步设计审批并下达投资计划(适用审批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下达预算(适用审批类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许可、用水计划指标许可等。(四)项目开工许可阶段。该阶段由区审批局牵头。涉及事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该阶段由区审批局牵头,按照“一口受理”“两验终验”的原则,对按设计要求完成主体、配套、消防、人防等工程竣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联合审批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后,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负责事项先行接件,后续开展联合踏勘,进行配套验收及专业验收,最终由综合窗口统一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反馈整改意见。本阶段不计入联合审批时限。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本部门实际,全力组织推进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实施工作。(二)认真抓好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将这项改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紧密衔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三)严格执行规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审批要全部集中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各相关单位要依据自身权限在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系统上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在中心外循环、在系统外办理,严禁违规抬高门槛、擅自增加要件、人为增加环节、随意增设前期手续等行为,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平台推送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让企业和群众“大厅部门来回跑、线上线下反复跑”的问题发生,保障我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再造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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