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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17〕41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区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强我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民办托幼点的幼儿看护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托幼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1号)和《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一、重要意义民办托幼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做好民办托幼点的规范管理工作是确保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迫切需要,对于保障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社会管理新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民办托幼点规范管理工作。二、完善民办托幼点备案制度(一)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举办民办托幼点。举办民办托幼点应当符合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要求,到所在地街道进行备案。(二)各街道负责辖区内民办托幼点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举办民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制定备案工作的流程,明确需要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相关条件,符合要求可以备案的,在街道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三)各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各类幼儿看护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分类制定管理工作方案。依照《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托幼点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6〕49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对于2016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学前教育服务点,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基本要求”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其他各类无证幼儿看护点,也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到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符合“基本要求”的可备案为民办托幼点。三、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监管(一)各街道是民办托幼点的日常管理和申办审核备案部门,其职责如下:1.对本区域内原学前教育服务点和无证托幼机构进行基本情况登记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民办托幼点相关要求的宣传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原学前教育服务点和无证托幼机构按照基本要求和备案程序积极进行托幼点申报。2.按照民办托幼点的基本要求,审核申报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实地勘验场地,认真开展认定备案工作。3.对经认定合格的民办托幼点要进行登记注册,纳入街道的统一管理,负责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管理、年度检查评估等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民办托幼点的办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统计等。(二)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托幼点的日常工作指导,并为民办托幼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指导服务,确保民办托幼点安全规范运行。各部门职责如下:1.区教育局。(1)负责各街道民办托幼点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托幼点各类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2)指导民办托幼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教育实效。(3)指导并协助各街道开展好托幼点的认定备案工作。2.区卫生计生委。(1)负责对民办托幼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2)建立健全民办托幼点卫生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措施。(3)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督促托幼点在办理入托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和入园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查验证明。3.区市场监管局。(1)对民办托幼点食堂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2)加强对民办托幼点食堂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3)指导督促民办托幼点食堂建立采购索证索票、查验记录等相关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4)推进民办托幼点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5)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民办托幼点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等;畅通社会投诉渠道,重视和认真处理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的民办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问题。4.公安东丽分局。(1)认真贯彻公安部“八条措施”,严厉打击查处涉校涉生的案件。(2)加强民办托幼点及其周边的巡查,了解、掌握民办托幼点及其周边治安状况,落实“护校安园”工作职责,切实抓好高危人群的排查、管控,强化民办托幼点及其周边的治安防控措施,整治、净化民办托幼点周边环境。(3)指导民办托幼点做好园所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治安案件。(4)协助民办托幼点处理园所突发治安事件。(5)配合街道、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民办托幼点的违规办学行为。各街道要会同区教育、卫生、市场监管和公安等部门定期检查民办托幼点,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民办托幼点做好安全、卫生等工作。对安全、卫生等工作存在隐患的民办托幼点,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在一定期限内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的,在街道网站予以通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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