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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统计局拟定的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东丽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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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17〕25号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东丽区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东丽区实施方案 为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摸清海洋经济“家底”,国务院批准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完成东丽区第一次海洋经济调查任务,依据2017年5月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天津市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天津市实施方案》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调查目的和意义第一次东丽区海洋经济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是全市海洋经济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的海洋资源利用情况、海洋经济实力调查,目的是全面系统掌握我区海洋经济基本情况,摸清“家底”,建立完善海洋经济基础信息和单位名录,有效满足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评估决策等信息需求,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实现海洋强市、强区建设目标奠定基础。二、调查对象和时间调查对象是东丽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调查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调查时期为2015年度。三、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并辅之以抽样调查。涉海单位清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以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天津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天津市调查办)提供的法人单位基本信息为基础,整理并下发涉海单位底册,东丽区各级调查机构据此开展清查。海洋产业调查、专题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海洋相关产业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涉海单位底册中抽取不小于10%的样本单位进行调查。四、调查任务本次调查主要任务是:区域内涉海单位清查;协助配合调查机构进行产业调查、数据处理、专题调查和数据评估。(一)涉海单位清查。涉海单位清查是对全区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的数量、规模、行业类别、分布等开展的清查。涉海单位清查由我区调查机构组织落实,根据天津市调查办分发的东丽区涉海单位底册,开展入户清查,发放告知书和清查表,对各类单位是否从事海洋经济活动进行逐一标识认定,在此基础上建立东丽区涉海单位名录。涉海单位清查设1张调查表,内容包括各类法人单位生产的海洋产品、提供的海洋服务、来源于海洋的生产材料或辅助材料、从事的海洋工程建筑项目、设立的海洋专业。(二)协助配合调查。全区各级调查机构协助配合市级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产业调查、数据处理、专题调查和数据评估。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本次调查主要分为前期准备、涉海单位清查、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总结发布、应用开发五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1.成立调查机构。成立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东丽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街道、功能区成立相应的海洋经济调查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2.编制调查方案。编制东丽区调查实施方案、进度表。3.落实调查经费。编制调查经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拨付资金。各街道、功能区完成本级工作经费及调查条件保障工作。4.启动调查宣传。开展宣传资料编写,印制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广场宣传、媒体宣传等。5.选聘调查人员。做好调查指导员、调查员选聘工作,应优先选聘具有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工作经验的人员。(二)涉海单位清查阶段(2017年8-10月)。1.落实清查底册。依据天津市调查办在全国海洋调查系统中统一下发的涉海单位清查底册,区级调查机构根据辖区清查底册单位分布情况,划定清查小区,组织开展清查工作。2.调查人员培训。开展清查业务培训。按照全市调查机构要求,组织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开展清查工作培训。3.涉海单位信息采集。组织调查员入户发放告知书,指导涉海单位填报清查表,采集信息。4.数据信息录入。区级调查机构组织通过单机版调查系统开展清查表数据录入和人工复审,保证系统数据与纸质清查表中内容一致,标识涉海单位。5.编制涉海单位名录。区级调查机构上报本区域涉海单位名录。区调查办组织开展数据抽查,实施质量控制,接受上级调查机构组织的检查。(三)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阶段(2017年11-12月)。区调查办组织调查员配合专业调查机构开展产业调查和专题调查。(四)总结发布阶段(2018年1-3月)。1.事后质量评估验收。组织开展事后质量评估工作。编制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完成调查成果验收,做好迎接全国调查办的验收准备。2.总结表彰。区调查办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对本次调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五)应用开发阶段(2018年4-12月底)。数据成果开发应用。根据天津市调查办反馈数据,建立东丽区海洋经济调查数据库。六、调查组织和实施(一)成立调查机构。成立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天津市东丽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重大问题,建立区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杨灏担任,区统计局局长郑国义和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乃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工信委、区商务委、区农经委、区教育局、区运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编委办、区国税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旅游局、区金融办、区统计局及各街道、功能区。领导小组下设调查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由统计局局长郑国义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调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事务。区调查办内设综合宣传、清查调查、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四个工作组,具体承担组织、推动、指导和质量控制。(二)部门任务分工。区统计局负责本次调查日常组织和协调,制定调查方案、编制经费预算和调查执法;区发改委负责宏观指导和相关问题的协调,开展海洋油气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底册的初步标识;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调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区编委办、区国税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标注底册中单位的经营状况,区国税局标注1年未缴税企业,区编委办提供2016年1月以来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提供2016年1月以来注销的企业名单,删除一批目前已不存在的涉海单位;区教育局负责海洋教育机构底册信息的初步标识,协助审核涉海院校科研情况、海洋教育情况等相关调查数据;区科委负责海洋科技创新专题的基础数据提供,协助审核海洋科研机构科研情况、海洋类期刊出版情况等调查数据;区工信委负责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造业底册初步标识,并协助评估相关产业调查数据;区运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海洋交通运输业底册标识,并协助评估相关产业调查数据;区农经委负责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底册标识,并协助评估相关产业调查数据;区商务委负责提供海洋主题会展基本情况,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区国土分局依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名录提供和审核海洋工程项目、围填海活动专题相关海域使用权登记数据;区水务局负责填报入海河流调查表,提供海洋节能减排等专题调查基础材料,协助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区环保局负责填报陆源入海排污口调查表,提供全区污染减排等专题调查基础材料,协助审核相关调查数据;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业底册的初步标识,提供海洋节庆和民俗活动基本情况,审核相关数据;区金融办负责提供涉海企业投融资等调查基础数据,协助审核相关涉海金融调查数据。(三)调查工作实施。我区负责辖区内海洋经济清查工作,配合受托调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本地区产业调查、专题调查,主要包括:开展调查宣传;负责调查员、调查指导员的选聘与培训;组织调查员入户清查,开展涉海单位清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录入、上报和汇总等工作。各街道及功能区要设立调查办公室,做好任务实施和质量控制。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调查工作。六、经费保障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区、街道及功能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财政预算。区级财政负责保障本级调查工作经费,主要是清查经费和必要调查配合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交通费、通信费、表彰费等。街道及功能区经费主要是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各级调查经费要及时拨付到位。七、工作要求(一)调查宣传。调查宣传紧贴调查各阶段的任务和内容,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以网络宣传、媒体宣传、广场宣传为主,通过开设网站专题版块、播放专家访谈节目、发放宣传材料、组织专题新闻采访等宣传方法,在全区范围内营造良好的调查舆论氛围,推动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二)质量控制。各级调查机构认真落实全国调查办制定的质量控制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质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实行填表单位内审、调查员收审、调查员互审和调查指导员复审的“四级审验制”。严格做好复录检查、审核、抽查、会审、巡视制度,保障调查数据质量。(三)调查纪律。各级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实施方案(修订版)》和本方案,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经济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擅自发布经济调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调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海洋经济调查以外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涉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各涉海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调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调查数据。对违反统计法规和调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各级统计执法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对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调查数据的涉海单位依法给予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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