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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街道行政执法运行七项保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15〕18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运行七项保障制度》已经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运行七项保障制度一、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增强行政执法的合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建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街道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副召集人和成员单位组成。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召集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为副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区执法局、区环保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市场监管局、区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消防东丽支队、区商务委、区文广局、区安监局、区旅游局、区教育局等相关执法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作为高层次的街道行政执法协调组织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必须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部门函件往来及日常工作联系。第三条 联席会议是本区高层次的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开展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最新精神和要求,通报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更新情况;(二)总结通报本区开展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阶段性工作情况;(三)部署开展本区重大街道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行动,督促、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做好街道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四)研究协调本区街道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五)研究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具体问题;(六)研究协调其他需要联席会议明确的事项;(七)将联席会议层面难以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决策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沟通、联系、筹备工作,承办会务,整理并印发联席会议纪要;(二)整理、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并提交组长,副组长审定;(三)及时掌握、通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对相关单位经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督办相关单位落实解决;(四)做好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 联席会议形式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参会单位为全体成员单位,并可视情邀请区法制办、区人民法院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涉及全区街道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提出,报组长、副组长审定;办公室应当于会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各成员单位征集其他有关议题并进行初步协调,难以解决的,报联席会议组长、副组长审定后上会讨论。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议题并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后召集会议。专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情况确定参加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按照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在征求成员单位和参会单位意见后,由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并于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印发到相关单位。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积极贯彻落实议定后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单独研究、协商有关街道行政执法具体问题的,可以将议题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专项会议。专项会议的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纪要,报联席会议组长或副组长签发,对各相关部门具有约束力。二、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衔接协调配合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确保街道行政执法工作高效运行。依据《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授权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继续履行其行政许可监管的职能。其重点监管内容应当为:(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是否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监管;(二)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或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监管。第三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授权部门在履行上述行政许可监管职能过程中发现涉及授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一)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本部门的行政许可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同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后续情况,应当按照信息共享机制的相关要求,及时抄告相关街道办事处。(二)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或期限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三)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后,已经不再符合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应行政处罚条款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四)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相关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授权部门应当继续依法履行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如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并在履职过程中实现对本部门所管理行业的有效监管,维护正常的行业管理秩序,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居民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志愿者等从事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力量,在授权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事项的范围内,积极配合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上述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处理:(一)发现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授权部门行政许可内容,需要该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通知该部门,该部门应当积极派员给予配合;如发现违法事实需要原职能部门作出认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原职能部门,该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于15个工作日内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回复街道办事处,作为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二)发现认定违法事实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或中介机构作出检验、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或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该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相关检验、检测、鉴定结果并送交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三)发现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四)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可以移交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在移交案件时,应当做到形式完备,材料齐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二)案件来源及基本情况(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街道办事处需要向区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材料的,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完毕;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部门,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区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工作。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认。三、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第一条为建立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各部门行政执法主动发现出问题的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行政执法信息,便于各部门快速、高效履行各自职责。第三条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属于共享范围:(一)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授权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与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划出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三)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统计分析数据;(四)涉及授权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及其更新情况;(五)授权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六)各部门的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七)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监督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八)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共享行政执法信息:(一)采取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共享执法信息;(二)部门之间抄告、移送;(三)各有关部门主动采集、整理。第五条 各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信息共享的各项工作。第七条 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授权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实际工作,需要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数据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供。四、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保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有效保障街道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立街道行政执法公安联动保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4]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要为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将街道行政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要加快街道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保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建立街道行政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分管副所长兼任所在的街道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理各类违法行为。第五条 街道执法人员在综合执法活动中,遇到以妨碍执行公务、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收集、保护现场证据,并及时通知街道所在的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第六条 在开展全区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及专项街道综合执法活动之前,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东丽分局所在的派出所共同拟定执法保障工作预案,违法案件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时,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联合查处。所在的街道派出所应当积极保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及时处置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五、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街道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法执法行为。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街道综合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给公民人身或财产、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四)实施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五)违法实施强制措施;(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六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行政责任,做出以下处理:(一)具体承办人直接做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做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四)经过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来源:(一)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二)被处罚对象投诉的;(三)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四)备案审查时查出的;(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六)有关机关转送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七)其他渠道发现的。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由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后,法制机构应确定专人调查,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第十条调查终结后报审的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一)应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二)应由行政监察部门实施行政过错追究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或区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由监察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三)对前两项应当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后不报结果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及部门不作为等行政责任;(四)应由区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五)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对查证核实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纠正;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第十二条立案后1个月内应做出处理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及所在机关。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1个月内做出答复。六、东丽区街道常态化行政执法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街道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市、区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习培训对象为授权执法街道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以及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和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体人员及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第三条 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区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对各街道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以授权给街道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培训,同时根据日常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调整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常态化培训。第四条学习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三)国家、市相关政策、制度以及有关文件;(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常识;(五)其它与行政执法相关的业务知识。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第五条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辅导讲课和集体讨论相结合、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相结合,通过分层分级、以会代课、法制讲座、案例分析、观看影视作品等多种形式开展。第六条培训分为单项培训和综合培训,年度内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第七条单项培训是指以专业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单项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行,由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制定本部门专业法律培训方案,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单项培训的时间年度内不少于12天。第八条综合培训是指以综合法律、法规、规章为内容的培训。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街道应结合各自执法实际、执法工作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区法制机构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九条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应结合执法实际,可通过案例分析、工作研讨等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鼓励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第十条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后应对参训人员进行闭卷考试考核,考试成绩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终岗位责任考核的依据,记入执法业绩档案,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依据之一,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审和申领。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应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十二条学习和培训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执法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七、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和信访协作工作制度第一条为监督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街道依法行政,根据《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于涉及授权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应当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由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部门予以受理。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对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核实。经核实,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处;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情况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 由街道办事处受理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街道办事处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属于街道授权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范围内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第五条 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发现属于涉及授权街道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事项。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信访,需要移送案件的,按照《东丽区街道行政执法配合协作制度》第六条之规定进行。第七条 涉及授权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由最终办结部门负责向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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