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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东丽区旧楼区综合功能提升改造后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12〕20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分指挥部拟制的《东丽区旧楼区综合功能提升改造后管理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东丽区旧楼区综合功能提升改造后管理意见(试行)为巩固我区旧楼区整修和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建立长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整修后旧楼区管理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60号)的规定,按照《2012年中心城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试点小区接管实施方案》(津城楼提改部办[2012]6号)要求,结合我区旧楼区管理实际,制定管理意见如下:一、管理模式整修后旧楼区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示范引导”的管理原则,实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二、管理内容(一)服务内容、标准的确定原则旧楼区管理以保基本服务为原则,在保证门岗值勤、巡视管理、清扫保洁、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等基本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小区实际合理确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经整修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可进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原则建立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提出固定金额的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屋面漏雨,外檐脱落、场地等主要公共部位、设施整修保修期后的维修;小区大门、楼栋门、楼道照明设施、信报箱等设施由管理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维修养护,需更新改造的应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相应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从维修基金中给予补贴。三、职责分工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办局以及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责任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强化协作管理,扎实有效做好旧楼区管理的各项工作。(一)街道办事处1.组织落实管理服务单位。可以自行组建管理服务组织,也可向社会选聘专业化服务公司。管理服务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居民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并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管理服务协议。2.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旧楼区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调解业主、使用人与管理服务单位的纠纷。3.建立以各街道办事处为牵头单位的旧楼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区房管局、发改委、建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公安东丽分局、民政局等部门及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组成。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保管联席会议记录。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二)区房管局负责制定旧楼区管理的有关政策,推动、指导旧楼区管理的实施;指导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对管理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协助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三)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旧楼区管理服务与居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关系,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旧楼区实施管理的宣传推动工作。(四)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处理旧楼区内私搭乱建、乱摆乱卖、圈占道路等行为。(五)路灯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产权的旧楼区内路灯的养护、维修。(六)区市容园林委负责监管、指导街道办事处推动服务管理单位做好旧楼区内园林绿化的养管工作。(七)区市政部门负责旧楼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养护、维修。(八)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整修后旧楼区长效管理补贴资金政策,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九)区人力保障局负责落实整修后旧楼区管理单位企业公益岗位等相关扶持政策。(十)管理服务单位负责旧楼区内环境、楼道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门岗执勤、部分公共部位、设施的养管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小区内违章建筑、乱摆乱卖、乱倒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秩序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扶持政策及措施(一)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公益性组织和岗位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扶持政策。(二)从事旧楼区管理服务的单位,不再办理物业管理资质。(三)旧楼区的非机动车存车棚由管理服务单位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管理服务。(四)整修后旧楼区可在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内共用场地和道路划定机动车辆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人应当向管理服务单位缴纳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全部用于补充管理服务费用。五、经费来源旧楼区管理实行有偿管理服务,按照居民交纳日常管理服务费与区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区财政补贴和居民交费标准。(一)管理服务费。日常管理服务费由管理服务单位根据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测算成本。在征求业主、使用人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业主、使用人按月缴纳管理服务费用。业主缴费参考标准在8-15元/户。如与管理服务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进行拨付,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为实施长效管理提供资金保障。财政补贴比例在0.33-0.5元/月建筑平米,结合小区实际确定。旧楼区整修后未按规定实行长效管理的不予补贴。六、接管标准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后,由区旧楼区居住功能提升改造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接管单位联合进行接管验收,具体接管验收标准如下:(一)小区封闭有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5米;小区主出入口在3个以下应配建具有照明、取暖、上下水等设施的门卫值班室。(二)小区内道路、场地整齐平整,无裸露土地;无违章搭建,无杂物堆放。(三)绿化设施基本完好,绿地无斑秃、树木无枯死。(四)小区路灯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五)房屋外檐整洁,楼宇对讲门安装统一、规范,能够正常使用。(六)楼道内采光窗、楼梯踏步、扶手等设施完好、无杂物堆放;各种管线统一规范;楼道灯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墙面粉刷整洁,无小广告。(七)配置必要的管理服务用房。(八)有条件的小区机动车停车位划定规范、整齐,非机动车车棚基本完好。验收合格后,向街道办事处进行移交,并提供旧楼区整修后总平面图及竣工验收等资料。七、备案程序旧楼区管理服务协议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协议期满前三个月,管理服务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商续约事宜。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手续复印件送街道办事处留存。八、工作要求(一)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旧楼区管理职能,指导居委会支持、协助管理服务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共同营造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二)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签订的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和标准,以规范高效的服务,创造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强化自身建设,创新服务理念,使旧楼区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九、附则“业主、使用人管理规约”、“旧楼区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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