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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水利局拟制的《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08]31号 各街镇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保证东丽区防汛排水安全,充分发挥国有排水设施的作用,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为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和全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水利局拟制的《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东丽区调整辖区内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征收的标准 第一条 目的和根据 为保证东丽区防汛排水安全,充分发挥国有排灌设施的效益,确保国有排灌设施安全运行,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保驾护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物价局、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东丽区行政区域内,除农民受益的农业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的排水费征收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征收标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市物价局、水利局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44号)第八条的规定和天津市东丽区物价局《关于天津市东丽区国有泵站非农业排水费收费标准价格认证结论书》(津丽价认字(2006)36号)将非农业排水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年每亩40元。第四条 征收办法排水费采取年缴形式,按亩计征。由区水利局所属泵站管理单位核定面积后组织征收。第五条 施行日期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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