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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政办[2008]30号 各街镇乡,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依法合理用地的观念 土地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事关东丽发展全局,是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各街镇乡、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增强依法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感与紧迫感,坚持把依法用地、节约用地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认真贯彻、坚决执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二、严格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严格土地规划管理 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占地少、污染小、能耗低、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用地,对不符合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二)严格农用地管理 农业结构调整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不得占用耕地畜禽养殖和挖塘养鱼,建设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要加强城乡建设取土、用土的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按规定、按规划取土,避免乱采乱用,严禁在耕地上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的基本现状和农用用途。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三)严格土地征收征用 征地、供地工作必须依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依法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不得擅自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得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签订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各种协议。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除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四)严格建设用地管理认真贯彻有保有压、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政策,优先保证国家、我市和我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改善我区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认真执行对闲置土地的管理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一年不用的土地依法收取闲置费,对两年不用的土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置。三、加强土地管理,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街镇乡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土地。(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和土地执法能力。(三)加大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区、街镇乡、村三级土地巡查网络,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加大违法用地案件惩处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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