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政策文号: 东丽政办〔2015〕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机制的通知东丽政办〔2015〕47号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机制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引进项目提交和审议程序,按照第111次区长专题会要求,参照《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丽政发〔2014〕11号),特制订此机制。请各单位参照执行。一、项目引进标准(一)符合我区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二)属于我区重点支持产业。1.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2.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现代物流、金融、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检验检测及认证以及其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与高端生活性服务业;3.高端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二、项目提交审议流程(一)街道园区自审。1.一般项目原则上由街道(园区)自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与项目结论报告一并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合作交流办)2.街道(园区)认为需区级层面支持、协调和论证的项目,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论证会审议。3.用地项目必须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项目论证会审议。(二)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项目论证会。由区合作交流办牵头,发改委、农经委、工信委、商务委、科委、财政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审批局等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共同审议。1.项目论证会通过的项目,与项目论证报告一并提请区政府项目例会和区政策领导小组审议;2.项目论证会未通过的项目,驳回项目载体单位,停止实施。(三)政府项目例会和区政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1.政府项目例会和区政策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项目,报主管区长同意后可办理相关手续;2.政府项目例会和区政策领导小组会议未通过的项目,驳回项目提交单位,停止实施;3.政府项目例会和区政策领导小组会议认为有必要请相关专家论证的项目,可请专家一起参与评估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专题会审议。三、相关要求(一)涉及各街道(园区)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可自行政策支持的项目,在街道(园区)集体研究后可自行实施。(二)审议通过的项目须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各街道(园区)需上报的项目,应先报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政府项目例会审议,不直接将项目直接提交区长办公会或区政府专题会。附件:1.《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丽政发〔2014〕11号);2.《东丽区新引进项目提交审议流程图》。2015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东丽政发〔2014〕11号东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3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提升项目引进质量,将新引进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项目引进要符合我区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符合准入标准,具有技术水平高、成长性好、经济社会效益好、拉动作用强、无污染低能耗等特点。招商重点围绕航空航天、先进装备制造、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生物医药及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科技服务业、总部商务、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及商贸、文化创意及文化旅游等十类产业。第三条本办法涉及项目洽谈、项目推进、项目签约、工商注册、行政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环节,需合作交流办、商务委、工业经委、科委、财政局、法制办、发改委、审批办、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推进。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第四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东丽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招商引资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全区招商引资重要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招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区长兼任,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及载体单位为成员,统一组织全区招商工作。具体执行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工作决定,负责审核全区招商引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并通过政府项目例会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合作交流办为招商牵头部门。负责落实区招商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招商规划和计划,分析研究政策环境;落实和分解招商目标任务,统筹开展全区重大招商活动,指导项目的布局和跟踪服务;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处理招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整理、通报项目信息,建立资料库;指导和组织召开招商推介会、洽谈会,牵头组织项目的调查、考察、洽谈等活动;组织开展招商队伍专题培训;牵头召开项目论证会;协助主管区长召开政府项目审批例会;协助区绩考办做好招商指标绩效考核工作。第五条落实“项目论证会”及“政府项目例会”制度。占用土地或需要优惠政策的项目,需经项目论证会初审,再由合作交流办报请政府项目例会审议。凡属需政策支持的项目要提交区财税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于重大项目须报请区长办公会或提交区委常委会等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六条执行招商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载体部门的招商进展情况汇报,并部署下一步工作计划,进行研讨。第七条建立招商指标月统计、月报送制度。各街道、园区应重视内资项目、楼宇企业、新引进重大项目的统计存档和备案工作,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在谈项目、签约项目落地、项目资金到位等情况,做好统计报送工作。第三章项目准入管理第八条拟引进项目要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指标体系规定,投资指标、效益指标、土地利用指标、能效指标、环保指标要符合我区相应园区产业导则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提出的用地规模、出让地价、能耗、容积率、投资强度、销售收入、税收收入、就业能力、奖励政策等指标,以保障项目的发展质量,确保我区单位面积投入产出效益在全市领先。国家限制类项目不得落户我区。其中效益指标在招商洽谈中要遵照以下原则:1.商业地产项目:除土地款出让收益外,项目经营年税收每亩不低于20万元。2.工业项目:税收强度为每亩年纳税不低于40万元。3.科技项目:要从纳税指标、社会效益、引进高层次人才数量、拥有先进技术及专利数量等指标上综合考核。4.服务业项目:包括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要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指标。(注:亩数按照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实测界内面积计算)第四章项目协议管理第九条经过项目评估论证会初审通过和政府项目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签订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合同。第十条协议签订时把握以下原则:1.明确风险防范条款。包括防止合同中的“陷阱”条款、无效条款、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涉及地块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单行法规规定,法律规定地块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的,不得以其它方式规避。约定争议要采用诉讼处理。建议约定管辖协议,即以合同签订所在地(东丽)法院为管辖法院。2.坚持对等原则。尤其要以文本形式明确投资方许诺的投资额、税收效益、用工人数以及技术创新等效益指标,并明确标明未达到既定目标的项目要在1年之内退回已享受的相应产业扶持政策、贷款贴息及其他政策性资金。3.协议要对责任主体明确细化。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正式法律文本合同,条款要经过区法制办审核把关。以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协议,要聘请法律顾问研究合同条款,避免出现超出部门职责范围,导致相应承诺不能兑现的内容。4.建设时限和退出机制可单独约定。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在协议内明确规定项目开工时间、建设周期。针对项目可能出现的半年不开工、一年内缓建迟建、约定周期内未建成应提前在合同中明确制约措施,可提前约定出现违约时将以原出让价收回土地、评估价有限补偿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对项目执行退出机制。5.其他事宜不能当时明确的,则应以附件形式另行约定协议双方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加强招商协议管理。区合作交流办是全区招商引资协议的管理存档部门。各招商责任单位(街道、园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正式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复印件一份报区合作交流办备案。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和制约机制第十二条注册便捷化。针对经过项目评估论证会初审通过和政府项目例会审核通过的注册类项目,区审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办理。第十三条加快联审速度,提供帮办领办服务。投资类项目建设分为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投资项目联审阶段、开工建设及建成验收三个阶段,相关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加快项目审批手续办理,促进项目尽快开工。1.规划选址等前期手续阶段由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结合具体地块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尽快完成《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2.投资项目联审阶段由区审批办、发改委共同牵头区工业经委、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处等多个联审部门,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同步效能登记、审批时间自然时间双限时、全程帮办领办服务”的“四位一体”运行机制,确保联审时间进一步压缩。3.开工建设及建成验收阶段,要求项目载体单位履行对接服务、帮办引领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引进的实地考察、商定协议条款、协助办理注册以及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第十四条产业园区项目要“边建设、边招商”。区合作交流办牵头有关部门帮助产业园区做好定位,明确招商重点,搭建招商推介会、恳谈会、参展以及签约会等平台,做到提前宣传、提前开展招商活动。第十五条开工的投资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天津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及相关逾期开竣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约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1.严格遵守规定,减少项目延期开发。严格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延长动工期限、竣工期限等事项。要及时对违约单位按照《闲置土地处罚办法》追究违约责任,包括对已部分开工大宗土地,要限期竣工,不能按时竣工的收取违约金并收回未开工部分土地使用权。2.因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及时开工建设的,要及时对违约单位按照相关逾期开竣工处理办法追究违约责任。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投资方退回已经享受的相应产业扶持政策、贷款贴息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具体执行中可从退还的土地款中先行扣除已享受的支持资金。3.实施“二次招商”。加大以供未用和闲置土地招商力度,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第十六条完善已签约项目的后续跟进管理,确保项目尽快注册落地。对于签约1年后无实际进展的项目,由区绩考办对载体单位进行问责。投资方因自身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投资协议的相应载体要及时纳入“二次招商”。第六章投产项目的帮扶服务第十七条项目投产运营后,企业要将营业额、纳税额、技术创新等实际完成指标如实、定期向区统计局、工业经委、商务委、科委等管理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产业扶持资金支持。第十八条规模企业运营中出现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技术创新、市场对接等需求,可报至区人才办、合作交流办、科委、工业经委、商务委等部门。由相应职责部门牵头为企业搭建专业性的对接平台,帮助企业做大做强。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区政府发布的《东丽区招商项目管理办法》(东丽政发〔2007〕38号)同时废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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