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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东丽政办〔2015〕37号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法治东丽建设和依法治区建设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发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和区委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满足全区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稳步推进平安东丽、法治东丽、美丽东丽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二、工作目标以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为重点,实现各村(居)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为我区“两个转型”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三、主要职能(一)服务村(居)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招商引资、土地流转、产业化经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业科技创新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帮助起草、审核重大合同,参与村(居)重大经济项目立项、招标、投标等环节,引导村(居)经济行为合规合法,保障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守法经营、依法管理。(二)服务村(居)基层稳定。围绕征地补偿、撤村建居等影响村(居)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帮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引导村(居)民通过合法渠道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服务村(居)民主法治建设。协助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提高村(居)民特别是村(居)干部的法律素质,推动村(居)依法管理;协助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通过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职能的发挥,不断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水平,协助村(居)制订管理制度,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村(居)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服务村(居)民依法维权。关注村(居)、基层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进行归纳总结,提升法律服务惠民利民便民水平。拓展服务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深入基层上门服务、定点服务和及时服务,实现法律服务与村(居)民的零距离接触,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向基层延伸,做到应援尽援。(五)服务党委政府依法科学决策。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民情民意,掌握群众心声,及时反映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发现和总结“三改一化”进程中,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党委、政府依法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法律顾问咨询贯穿于村(居)重大决策全过程,做到事前详细咨询,事中周密论证,事后客观评估。四、实施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一)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实施主体。由各街道为主体组织实施,司法局作为牵头部门指导协调。(二)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对象。全区各街道所属的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三)村(居)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1.基础性法律服务内容:开展法治宣传、举办法治讲座,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村(居)事务和村(居)集体经济经营状况“法律体检”;指导村(居)依法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协助村(居)及其经济合作组织审查或起草合同、协议;指导村(居)及其经济合作组织办理或处置其他涉法事务;指导、协助村(居)依法调解疑难矛盾纠纷;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应邀列席村(居)民代表大会、参加重大决策、重要管理活动,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2.延伸法律服务内容:担任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可以接受顾问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服务管理相关规定,代理参加诉讼、仲裁等业务活动。村(居)法律顾问每周深入顾问村(居)坐班一次,并填写《东丽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登记簿》,填写内容须真实、准确、客观,填写情况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五、工作要求(一)坚持超前思维,提升思想认识。各街道要立足长远,充分认识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在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的重大意义,把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丰富形式,根据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推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切实把工作中的一些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不断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继续发挥区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体系建设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司法局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街道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工作招法,创新工作思路,切实健全保障措施,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村(居)法律顾问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确保我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逐步有序推进,总体工作目标如期实现。(三)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办、区政法委(维稳办)、区研究室、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及各街道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工作便利。要切实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四)强化监管措施,营造良好氛围。要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知晓率,赢得支持,接受监督。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在推进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五)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保障力度。区财政主要担负法律顾问作用发挥经费保障,如村(居)法律顾问深入村(居)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参与村(居)务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村(居)重大事项决策等事项的补助。各村(居)聘用法律顾问费用由各村(居)承担,经济较困难村(居)由所在街道承担;张贵庄街、丰年村街、华新街各居委会聘用法律顾问费用由区财政承担。附件:东丽区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2015年11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东丽区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组长:刘克强副区长副组长:袁茂霞区司法局局长成员:杨海良区政府办副主任李金利区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刘兴英区研究室副调研员倪智慧区法制办副主任姚明星区信访办副主任李罡区财政局副局长暴国正区民政局副局长魏忠胜区司法局副局长郭庆森华新街道正处级调研员王家骥万新街道党委副书记崔术芳金钟街道党委副书记杨德宝新立街道党委副书记王顺梅军粮城街道党委副书记陈杰无瑕街道党委副书记王茂柱金桥街道党委副书记邢玉鹏张贵庄街道党委副书记孟庆东丰年村街道武装部部长马超东丽湖街道党委副书记孙学增华明街道综治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袁茂霞兼任。东丽区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区政府办:做好各部门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推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落实。区政法委(维稳办):建立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与维稳工作的衔接机制,把村(居)法律顾问的法律建议作为解决处理不稳定问题的重要参考,支持村(居)法律顾问参与调处突出矛盾纠纷和协助解决涉稳突发事件。区研究室:对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和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区法制办:指导完善与村(居)法律顾问相适应的制度体系,避免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区信访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互联机制,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调解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法律建议。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在信访工作中的法律指引作用,通过适时介入“访调对接”工作,调处信访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区财政局:积极做好经费支持保障工作,对村(居)法律顾问深入村(居)开展法律讲座、解答法律咨询、协助村(居)审查或起草协议、参与村(居)重大事项决策等事项给予经费保障。区民政局: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在村(居)自治组织和村(居)民依法自治和依法管理中的作用,彰显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在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断完善村(居)组织依法自治和服务功能。区司法局: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宣传教育,指导推动各街道组织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村(居)群众的法律需求。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检查指导,做好工作记载,年终将工作推动情况作为对各街道工作考核依据之一,纳入法治东丽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各街道主:组织实施辖区内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服务计划,在人员机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统筹安排,健全保障措施。认真落实《关于村(居)级重大事项决策前实施法律顾问咨询工作的意见》(津丽司联发〔2013〕1号),推动辖区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充分发挥。抄送:区委、人大、政协、纪检办公室,法院、检察院、武装部及人民团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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