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鼓励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北辰政发〔2014〕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关于鼓励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3月6日关于鼓励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的暂行办法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是财政增收的重要基础,也是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职责。为确保完成财政增收目标,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各单位、各部门广泛开展全员招商活动,动员全区广大机关干部,共同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一、主责单位和部门职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各镇和合作交流办、商务委、发改委、科委、工经委作为招商引资的主责单位和部门,要确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任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工业园区、各镇街和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作为引企增税的主责单位和部门,要确保完成年度税收指标任务。二、非主责单位和部门职责全区公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共同做好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一)全区公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挖掘招商信息,拓宽招商渠道,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亲自挂帅,组织精干力量,制定切实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按照本单位、本部门在职人数人均5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可内资折算)的参考指标,组织落实招商引资任务;按照人均税收4万元标准,安排引企增税工作。(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三)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对象要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大力引进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地区总部、楼宇经济、现代物流、科技金融、文化创意、高端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三、奖励办法为鼓励全员参与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工作,对新引进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新引进税源并产生税收的给予奖励。(一)招商引资奖励1.对主责单位和部门的奖励。在确保完成指标任务的基础上,镇、园区内资(市合作交流办口径)和外资到位总额超额完成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1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合作交流办内资到位额超额完成1亿元(含)—4亿元的奖励5万元,4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商务委外资到位额超额完成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发改委、科委、工经委引进区外资金到位额在4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5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2.对非主责单位和部门的奖励。引进区外资金到位额在2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2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1.5‰的比例给予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30万元。(二)引企增税奖励1.对主责单位和部门的奖励。对各镇街园区超额完成本级税收任务的,每超100万元奖励10万元,以此类推,多超多奖。2.对非主责单位和部门的奖励。对引进到区内注册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纳税区留部分(剔除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引进总部、地区总部按照当年纳税区留部分(剔除企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政策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类机构,按有关奖励政策执行。(三)考评原则及标准1.考评原则。只奖不罚,每季度通报一次全员招商引资和引企增税情况,并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区绩效考评内容。2.考核标准。国内招商引资资金到位按照天津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认定,国外资金到位按照天津市直接使用外资工作评价及奖励办法认定。(四)受奖单位和部门认定项目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单位出具证明,由区合作交流办和商务委审核确认招商引资受奖单位和部门,由财政局审核确认引企增税受奖单位和部门。四、资金来源和兑现方式(一)资金来源区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和镇街园区超收奖励;对非主责单位和部门引企增税的奖励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年终结算时从受益单位税收分成中扣除。(二)兑现方式对主责单位和部门招商引资奖励,年终由区合作交流办、商务委确认后一次性兑现;对非主责单位和部门招商引资奖励,按项目开工建设和建成投产时实际资金到位额两次兑现;对各镇街园区超额完成本级税收任务的,年终由区财政确认后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非主责单位和部门引企增税奖励,由区财政审核确认后按年度一次性兑现奖励。五、其他事项(一)对招商引资各类中介机构和个人的奖励,仍按照《天津市北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北辰政发〔2012〕7号)文件执行。(二)奖励资金用于弥补所在单位和部门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三)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单位和部门,及时追回全部奖金,并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五)本办法解释权为区合作交流办、商务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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